员工离职通知书 根据劳动法
员工离职通知书 根据劳动法
如果是单纯的个人辞职,那么辞职书可以按照以下格式书写,辞职书可以一式二份,一份让公司领导或者人事签好姓名和日期后作为证据由你收回,另一份交给公司留存。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如果要委婉一点就写为:辞职书)
尊敬的领导及公司人事部:
本人XXX在公司XX部门担任XX职务,现因个人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注:如果要委婉一点就写为辞职),本人在公司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是XXXX年XX月XX日(30天后的那天)。请公司安排相关人员与本人进行工作交接。如公司未安排人员与本人交接,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如果要委婉一点就不要写这句话)。在最后30天内,本人仍然会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做好交接工作。望公司在XXXX年XX月XX日(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后面一天)办理离职手续,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当场结算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当场开具离职证明并在离职后15天内办理社保及档案关系的转移。
特此通知。
通知人:XXX
通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签收人:
公司签收日期:
辞工书怎么写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一(也可以写“辞工通知书”) 尊敬的××公司(公司全称): 我叫李三,非常感谢贵公司给了我一个就业的机会,本人感到非常之荣幸,在此特祝愿贵公司生意兴隆!我是于200×年×月×日进入贵公司,在生产部从事底部工作,最近有些疲惫想放下工作休息一段时间,故今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日(工作到止日期为×月×日)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届时请贵公司依法支付我的工资。为谢!此致 员工:李三(按手印) 200×年×月×日注:辞工书写好交公司之前应复印几份留底。提示:辞工是我们的基本劳动权利:《劳动法》施行十几年了,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施行一年多了,可还是有很多很多工友受辞工困惑,其主要原因是大家对劳动法律所赋予我们辞工的权力不了解和辞工方法运用不到位。很多公司对辞工是有名额限制而且还要到公司领取辞工书才能申请辞工,可大家不知选择就业和辞工是我们的基本劳动权利,也就是我们辞工根本就不受公司限制,无须理由,只是要书面(自己用纸写一份辞工书即可,无须到公司拿辞工书)提前三十日通知,履行通知义务,然后工作至到止日期公司就应当当天结清工资给我们。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工方法参考: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接收我们的辞工书,或不承认接收到辞工书,造成我们辞工困难。 特提供以下方法供参考:(1)写好辞工书后,写明自己的最后工作日期(一般30日后),每份上都签名和并签署日期然后复印多份(至少3份)。(2)原件亲自交给自己的上司主管部门;一份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厂方(要在特快专递的留言栏里注明:“本人的辞工通知书”)并保留好特快专递的回单和收据;另一份自己保留作证据。(3)保留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厂牌、工卡、工资单等)。(4)辞工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可带着辞工书副本和特快专递的回单和收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迫使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二(迫使指我本意不想离开,但因对方的行为侵犯我的权利,为让我的权利免受损害不得已而做出离开的决定,如此做法对方要承担补偿责任)尊敬的××有限公司(公司全称):本人叫王某,工号××,于××年×月×日进入贵公司从事物料员工作,贵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800元/月。自入职后,公司安排我天天上班,每天工作9小时,然而公司却从未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按8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因公司超长的工作时间(已严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还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行为严重有违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我的劳动权益无法得以保障。为此,本人今天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请贵公司依法支付我应得的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此致员工:王某(签名按手印)××年×月×日注:辞工书写好交公司之前应复印几份留底。 提示:现实中有的公司不依照劳动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周一至周五8小时外延长工作时间按小时工资150%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按200%,法定假日按300%),另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为我们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如此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了我们的劳动权益,我们可即时书面通知辞工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但公司还应当承担违约后的法律责任,给我们支付应得的工资和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辞工方法参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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