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案例 > 正文内容

法律很平等!!但是社会不平等!因为法律是执法者在进行!!因为执法者的问题,让法律变的叫人不可相信!!也许一个人会因为得不到正常的法律保护去杀人!!您能理解这个人做法吗`?

2023-08-05 15:46:18律师案例1

一、法律很平等!!但是社会不平等!因为法律是执法者在进行!!因为执法者的问题,让法律变的叫人不可相信!!也许一个人会因为得不到正常的法律保护去杀人!!您能理解这个人做法吗`?

怎么又是你?!我能理解,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激情(一时失控或是激动)杀人,但杀人越货自古是重罪,不管是出于任何理由,个人都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的生命。本身是受害者但却也因此成为了恶魔,在法律上毫无差别,都将受到制裁。这样的结局是可悲的。我们应该寻求正当、合适的途径保护自己。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二、法律问题——谁来承担?

八岁的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买牛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由其监护人进行追认)

本案的责任承担跟据小明的监护人是否进行追认而有所有同

1、如果小明的监护人认可其买牛的行为:

则买卖合同有效,动产所有权转移依交付,所以牛掉下山谷或心脏病死亡,损失由小明承担。在牵回家的路上牛对他人造成伤害适用——饲养动物至人损害相关法律规定(小明为牛的所有人)。但其中还有一个问题我要跟你明确:假设牛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小明承担,那么该损害赔偿责任由小明的个人财产支付,小明无产财的情况下由其监护人支付。

2、如果小明的监护人不认可其买牛的行为:

买卖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不转移,牛的死亡带来的损失由卖牛人承担。牛至人损害也由卖牛人承但。

你想要法律依据可以参见《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合同法》相关章节,比如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责任、饲养动物至人损害、所有权变动规则、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等

从你的提问看我想你也一定是学习法律的,所以我只给了你想关章节,你自己看,这样对你更有好处。

三、有关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2000年)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网上找到的

四、请懂法律的认识给于解答一下:村里开发征用了民房,村里在没有建好房屋的情况下让一老人搬出房屋,在国家补贴没下来前老人因病去世了,老人去世后国家把补贴款下来了,村委会以老人不在不给补贴了请问这是否合理?

如这笔补贴是以老人的名义下来的,而老人又有遗嘱或遗赠协议,那老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可以继承或受赠这笔补贴的,但如没有继承人的话应退回给国家。

五、如何进行法理思考

法理运用到实践中就是法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涉及法律知识的丰富程度、对法学理论的掌握和理解、对立法原意的了解、对社会现象的综合能力、对当事人心理的掌握、对社会风俗习惯的熟悉、对社会群体认识的判断、对司法实践活动的了解和理解等一系列的法律、社会知识。由于法学理论纷繁复杂,各种原则相互交错。没有两三年刻苦磨砺是不可能理解法律适用问题的。如果你有志于法律工作,建议你通过司法考试后按规定跟随正式律师实习,以解决这一问题。注意:选择实习的导师应当找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最好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请求他们推荐。然后找亲友进行侧面了解(律师中名不符实的大有人在),最后确定。如果你打算自学,建议你认真研读法理学、逻辑学、心理学三本书,如能做到融会贯通,法律适用就不成问题。如果你能再将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融会贯通法律适用就成了小菜。再加上良好的普通话口语,你就可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了。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387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