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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地怎么填? 有关隐私权的法律条文?

2023-08-05 11:21:58法律知识1

长期居住地怎么填?

居住地是居住的地方。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常居住地。不满一年的地方当然就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住所与居所不同。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一个自然人可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有关隐私权的法律条文?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我国宪法的有关于欺诈的法律条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是说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原则,不会针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规范;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算是一个法定的民事上关于欺诈的概念。

党员档案可以放在长期居住地吗?

答不可以。党员档案是跟人变动而变动。如果党员是在居住地街道,乡村加入党组织,那么党员档案也应在街道,和乡村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档案管理部门。

如果,不跨地区的工作变动,本人的党员关系不转移,那党员档案也无需变动。

如党员工作关系的变动跨地区,变更行业,党员关系需要转移,那党员档案应隨之迁移到新地区,新部门的党员档案管理部门。

虐待老人的有关法律条文是什么?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悉,养老机构如果出现歧视、虐待、遗弃老人的情况,会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虐待罪的特点:

1.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公婆、儿媳、兄弟姊妹等。

2.必须是加害人故意的虐待行为。虐待方式主要有:肉体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精神摧残,如侮辱、漫啜、讥讽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禁闭等。

3.虐待行为是恶劣的、长期的、一贯的。

如果只是偶尔打骂、吵骂,或者态度粗暴等不能视为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但也应予以批评教育,向老人赔礼道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死亡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条文?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交社保与居住地有关系吗?

缴纳社保和居住地没有关系。 如果是企业买社保,和户口所在地没有关系,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和1寸照片即可。

如果是个人买社保,则和户口所在地有关,买的是城镇社保,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办理。拿着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以上

长期记忆主要与什么有关?

长期记忆主要跟这些有关;一,自己的本身的生理结构。二,记忆的材料。三,记忆的方法。四,后期的提取。

因为每个人的自身原因有些人天资就记忆力好所以有利于要他进行长时间记忆,还有就是一天中在自己身体最清醒精力最旺盛也会影响长时间记忆,以及自己的情绪也会影响长时间记忆。

记忆材料,不同的记忆材料也会与长时记忆有关,图片,声音,动画,运动,文字等都会与长时记忆有关。

记忆方法,有理解记忆法,图文法,编故事法,运动记忆法等。理解记忆法就是对要记忆的材料进行理解,这样有助于长时间记忆。

后期提取巩固;根据艾宾浩斯遗忘曲线图,得出记忆后期的提取巩固与长时间记忆有关,学习后半小时就要提取巩固一次,接下第二天提取巩固一次,第三四天提取一次,第二周提起去巩固一次,之后是一个月提取巩固一次。

取保候审长期居住地不盖章怎么办?

取保候审不需要户籍地公安机关盖章。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但要想取保候审相关行为人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相应的取保候审流程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申请成功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应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区别?

国际私法中居所,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

居所,公民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住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二、法律规定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确定长期居住,是不是打算或法律以此为处理民事行为的中心。

民法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三、划分(居住时间等)不同

居所与住所不同,一个公民可以有多处居所,但大多数国家规定一个人只能设一处住所。

居所是指暂时居住地。但暂时居住不是短时间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居住的意思。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不定期居住意愿,通常是为了某种目的,如谋生、经商、求学等而作非长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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