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
一、试用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
解答: 试用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是指狭义的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失。
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即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合同法第171条中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满意,表示购买的,则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因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买家尚未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此时的所有权仍然在卖家,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而非由买受人负担。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合同此时生效,则交付完成,其交付方式应适应《合同法》第140条的简易交付规则。
二、合同法问题,商品试用买卖如何维护权益?
应当以书面约(或者合同)定为准。一般情况下,商场把洗衣机搬到李某的家里前,一定有一个承诺书之类的书面资料叫李某签字的。如果这个资料明确规定试用期满两个月,李某不没有明确表示不要的,李某应该按商场要求购买该洗衣机,应当支付洗衣机货款。商场与李某的书面约定就是法律依据。
三、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间,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
按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以交付为区分点的,交付之后就由买受人(试用人)承担了,当然就此问题法律另有规定或你们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同法相关问题
1c 因为这样的条件相对于顾客而言是积极的终止合同成立的条款.
2a,虽然他们对约定的事项有共识,但是约定了影响合同发生效力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合同才可能发生效力
3B因为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付生效的条件没有成立,所以 损失由百货店承担
五、合同一般具备哪些条款,应如何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一般应该包括:合同双方的主体、合同的标的数额、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管辖等条款;防范风险的话主要还是对方资信状况情况、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合理等,如果考虑风险的话,最好买上保险,再就是双方约定司法管辖时一定要对自己有利,做好是约定为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上面只是简单说一下自己 的看法,风险控制是一个很繁琐、复杂的课题。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