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195号 这个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么,有什么效力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195号 这个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么,有什么效力
是司法解释,同法律效力相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1)属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颂布针对执行难问题做出的规定.
(2)对执行法院按规定执行有进一步指导意见
三、检察院怎样认定虚假诉讼,转移执行财产规避执行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债务人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为目的,在客观上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则该行为应认定为恶意的。
执行法官在此案件中,有充分证据证实苏女士的行为系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对苏女士及案外人王某,通过严肃的告知,及时确定了该笔款项转移的目的、性质,从而为法官迅速解决案件提供了办法,这种做法值得在今后的工作中借鉴。
四、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法院执行怎么办
1、可以将他加入失信黑名单,这样他在出行、贷款方面会很受限制;
2、有偿付能力而不支付的,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
五、拒执罪个人可以公安局报案,是刑事诉讼法第几条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意义不大,因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很显然法院的判断更具权威性。当然,法律并不禁止被申请人报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逃避强制执行,法院会怎么处理
法院是有强制执行的义务,但对你说我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一般都以调解的方式来执行,除了产生后果才会大动干戈。
所以,只有你自己设法找到孩子的下落,然后向法院提供线索,请求强制执行。当然法院也只是执行判决而已,一般不会对对方如何。
因此,你也不要急在一时,慢慢找,多托一些人帮你提供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定会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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