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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的区别?

2023-08-02 19:17:27法律知识1

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的区别?

区别:

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的社会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的作用,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

区分民事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不平等性。

这是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

一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法人单位。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

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从劳动成果分配上看,劳动者获取的是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则追求高额回报(除了投资成本回收,还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民事关系的建立则不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也没有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

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中社会法律义务和风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或不愿去承担这种义务和风险,只能以个人名义加入到用人单位。主要有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劳动者的工作、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以及经营不善的后果等。民事关系中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没有明显的偏向性,一般也愿意并有能力各自承担。

3、行政干预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

二、什么是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干预,和社会法律的风险。责任义务等这些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民事关系在处理的时候,肯定处理的结果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劳动关系不是这样的,劳动关系是要根据自己的实力社会地位来决定经济报酬的。

劳动关系与劳动行政关系的区别?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一般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从全社会的角度指挥和协调个人活动,而劳动关系则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一般着眼于微观利益。

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的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的作用,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

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劳动仲裁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致:

兹受您的委托,就你侄子王XX在河南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劳动争议案件分析,并出具下列法律意见书。

一、当事人:

王XX(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叔叔)

王XX(劳动争议当事人)

河南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劳动争议的另一方)

二、主要事实:

王XX于1985年开始在所在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但不是正式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期间曾有一次转正机会,但需交大量金钱,故没有转正。2003年,所在单位以精简为由,当事人下岗,且没有任何保险等退休待遇,后在当事人的要求下,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又为当事人安排了一份工作:负责两个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但现已面临退休,现在当事人做工了20多年仍为临时工,没有退休待遇。

三、法律意见

依据您的陈述和反映材料,也出具以下意见:

1、依据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XX于1985年到2003一直在该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了18年,在2003年被对方单方面要求下岗,违背了劳动法该条的基本精神。

2、依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在改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该计划生育站理应与王林胜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享受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2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您可以要求单位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可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和养老保险。

4、关于你所说的的经济补偿问题,依据《劳动法》第9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XX在2003年至2006年被停止工作,你可以要求原单位给予赔偿这几年的损失。

5、关于解决途径:依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首先建议你和单位协商解决,若单位不

予解决,则可以到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到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若需要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找律师代理。

出具人:XX

劳动关系全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动关系类型?

所谓类型是指按照事物的共同性质、特点而形成的类别。劳动关系类型即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构成劳动关系要素某种属性的相似性或研究目的对劳动关系现象归组分类所形成的体系。关于劳动关系类型的划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由于研究者在类型划分方面所选取、确定的标准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异等原因,劳动关系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

劳动关系类型通常的划分的标准为以下几种:

1、根据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2、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的标准为每日4个小时,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小时工;超过4个小时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工作5个小时,则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必须要工作8个小时。

3、根据是否直接用工,可以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属于一对一的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单位,两个单位共同承担原本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4、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在个别劳动关系的标准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标准不一时,一般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选择适用。

5、从“适用”还是“依照执行”的表述,可以分为企业劳动关系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形态较为复杂,主要对象是编制外用工的劳动者,还包括有编制的工勤人员,但工勤人员在很多方面又参照机关事业在编人员的规定执行;在签订合同方面,编制外用工有的订立劳动合同,有的订立聘用合同;在用工形式方面,有的直接和所在单位订立合同,有的则通过劳务派遣。

6、根据劳动者是否兼职,可以分为单一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和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只在一个单位工作,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为单一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在三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则劳动者具有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甚至是多重劳动关系,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可,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7、根据是否为主流用工形态,可以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是主要用工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中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非主流、辅助性的用工形式。

8、根据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否为用工,可以分为一般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为用工,必须用工才有劳动关系,这属于一般劳动关系。但由于历史遗留因素等,现实中呈现的事实上没有用工,但仍然应当认可劳动关系的情形,如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等,属于特殊劳动关系。

何为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写,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证明  兹证明XXX,男,现年XX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X,户籍地XXXXXXX,于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在我单位从事XX工作,现合同期满,经协商,双方自愿解决了合同。  特此证明  XXXXX单位  责任人:XXX  年月日怎么证明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轨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一是由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认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劳资双方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仲裁机构可以根据职工提交在单位的职工花名册、职工工资发放表、职工登记表等材料,来证明自己与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由劳动仲裁机构认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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