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满了很久有优先购买权吗?
租房合同满了很久有优先购买权吗?
不享有
1.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享有优先权,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
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同等条件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出租人出卖租赁人,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的时间。如果出租人没不通知承租人就将房屋出卖了,或者在同等条件下没有卖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优先购买权怎么申请?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优先购买权人如何操作?
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权利?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上海优先购买权指哪些?
大多数人都听说过优先购买权,这是指对买房子而言的。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能权力优先购买房子,这个是没有争议的。优先购买权,其实就是房主在准备出售房屋的时候必须要先通知的人,如果这个人同意购买就必须先买给这个人。在卖房人出卖房屋给第三个人的时候,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主要就是指当原房主要将房屋出售的时候,特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不动产的权利。
哪些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
很多房子都是在出租状态,如果房主想卖房子,首先得问一下租房人有没有购买的想法。承租人说白了就是正在租赁房子的人,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有规定,租赁房子的人会具有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主有卖房子的打算,房主就必须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房主没有通知承租人,或者租房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房主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只有承租人同意放弃这所房子的优先购买权,才可以卖给其他人。
2、房屋共有人
如果一个房子不是一个的所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有。房屋共有人也就是同时拥有这所房子的人,这种房子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不少的,如果其中一人有出售房屋的打算,就必须要房屋共有人全部同意才可以出售,要不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同时房屋在出售房屋的时候,房屋共有人也具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
在很多年前,有很多房子是公有的,也是是单位分得的房子。公有旧房就是原来购买的就是旧房,后房主又打算卖掉,这时原来的房主就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原来的房主打算购买房子的话,就要优先卖给原来的房主,原来的房主放弃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卖给其他人了。
增资优先购买权的意义?
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是改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的方式。对于股权转让来讲,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该权利有利于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对于增资扩股来讲,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股东放弃的认缴新增出资份额转由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认缴的,不同意的股东对该部分放弃认缴的新增出资份额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呢?
行使优先购买权价格怎么确认?
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时股权定价标准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股权定价明显偏高的,应该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股权定价应该按公司实际价值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认缴还是实缴?
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可转让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是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拍卖优先购买权的最新规定?
拍卖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如下:
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
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到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物所带来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维护先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而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而对出卖人利益并未造成实质损害。
二、
优先购买权是违约还是侵权?
即不侵权也不违约,因为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本来就是合同各方事先约定的权利。
实践中这类情形发生很多,如相关联方的产品销售,如股东优先权,合约到期后赋予合同原来的一方续约优先权等等。
尤其在公司股权分配中,为了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通常都会股东转让股权时原公司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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