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法律有哪些
一、涉军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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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强国安,泱泱华夏,一瞥一捺是脊梁。”作为守卫国家边防、保护国家利益的中坚力量,军人是全社会备受尊重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那么,有关于军人权的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不妨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01
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注意的是:
1.“明知”
指现肆旅悉役军人配偶的出轨对象通过各种方式、渠道知道自己正在交往的对象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结婚、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应认定为“明知”。“明知”下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大。
2.“现役军人”
本法条所涉及的与军人有关的主体均是围绕现役军人展开的,即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但在婚姻问题上仍然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02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需要注意的是:
1.“暴力”:
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人身施以殴打、伤害、捆绑等行为。
2.“威胁”:
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镇散进行要挟、恐吓的行为。
3.构成要件
(1)该罪名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作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故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2)受到阻碍的必须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对于军人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行为的制止,不构成该罪名。
03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
“招摇撞骗”:
是指假借军人名义到处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人民军队的信任、爱戴进行欺骗活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例如,冒充军人身份以招兵的名义骗取青少年财产、冒充军人骗取军人相关待遇等
04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注意的是:
“情节严重”:
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以及雇用多名或多次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等情况。
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其军人身份而故意的,且裂乎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二、现役军人处犯法律
1、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2、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3、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4、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型卖队保卫部门配合。 5、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6、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7、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陪谈保卫部门配合。 8、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芦租碰配合。 9、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三、保护军人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如殴打现役军人的,可根据伤害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轻伤以上的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轻微伤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
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塌笑规定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应当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裤余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胡衫滚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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