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具有什么性质?
一、法治具有什么性质?
法治理念的特征:政治性; 人民性; 科学性; 开放性。
首先,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特征和本质属性、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法治理念由五个方面构成,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包括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其次,法治国家其实也是法治理念体现。
第三,在法治理需要自己发挥,但前提必须是牢记法治理念的基本知识,比如“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和内在关系、“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及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等。
“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新时期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总结。它既是对法治理念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又是对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所蕴涵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保证,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本质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实现方式。“三个至上”的提出,从政治体制、阶级本质和法治特征三个方面概括了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划清了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限,标志着对法治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二、请问现代法律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雹团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男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返肆脊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漏渗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答案满意吗?记得采纳哦
法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国家锋孝烂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对法律阶级性和人文性的理解:
我国的社会慎简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然而,阶级性的内容及其与人民性的关系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只银漏是阶级性,在本质属性的意义上,人民性是受排斥的,充其量也只是在局部范围或形式上具有某些程度有限的人民性。我国法律制度则不同,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
1.贺轮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纯饥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做拍返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不要脸。。
权利本位的法
三、现代国际法的特点是什么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那些各国普遍接受,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接受的普遍性:各国所公认
(2)适用的全局性:
①属地效力:适用于全球各区域的普遍性原则;
②属人效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均具拘束力;
③属物效力: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部门、各个分支。
(3)作用的支柱性: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的基础: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要么是由国际法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其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②国际行做法基本原则是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存在的基础:其他国际镇带茄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不能与其相抵触,否则无效;
③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了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强行法(jus cogens):是与任意法(jus dispositivum)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必须绝对执行的,不得任意违反或更改的法律规范。在国际法上,又称为“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御察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社会作为全体予以接受;
(2)国际社会公认不许损抑;
(3)只有今后出现同一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否则不能随意更改。
2、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1)二者相同之处:
①都得到了国际社会全体或者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或接受;
②其法律约束力都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③都是为维护国际社会的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全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
(2)二者的不同之处:
①前者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而国际强行法多数只是某一特定部门的具体规则,如海洋法中的海洋自由原则,人为共同继承财产规则,国际人权法中的禁止酷刑原则,禁止种族灭绝等等。
②前者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而后者一般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
③前者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指导性,其法律效力的实现要依靠具体的国际法规则,而国际强行法绝大多数本身就是具体的规则,无需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就可实现。
(3)二者的关系: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间是种属关系(即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有强行法性质;
②国际强行法并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李段没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哪纳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燃没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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