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如何规避法律法规
一、监理工程师如何规避法律法规
规避法律法规主要是:
1、熟悉掌握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2、打擦边球(你懂的);
3、要承担风险的,权衡利弊,三思后行吧。
二、饭店怎么能规避法律,找出法律漏洞?
做生意,要想长久干,创品牌,必须老实本分,遵守法律,遵守公德,可不要老是想着规避,那样的话,一会影响你的身心健康;二会影响饭店现在的外在形象;三会影响饭店今后的长远发展!
三、放高利贷者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
款利率的四倍”。但很多民间借款利率,竟超过银行同期利率30 至50 倍。但在查案的时候,
这些民间借贷却往往让法官和民警无可奈何,只能当作普通的经济纠纷处理,原来放高利贷
的人通过多种手段来规避法律风险,经过调查,发现他们主要有以下这些手段:
1. 借款时就扣除利息:比如借 10 万,只能拿到8 万现金,月息20%,到一个月时,
如不还本金,可先付2 万块小钱(利息)。然后将房产抵押,如果最后还不上,抵押的房产就
归放款人所有了。
2. 借条不写利率,把利息加进借款数额内:9 月 3 日南京白下法院审理一起借贷案:
市民张某诉凌某夫妇去年8 月借260 万元,仅还100 万元,要求被告归还余下的160 万元。
凌女士讲当时为到宁夏投资开矿,向张借款 200 万元,借期3 个月,张提出月利率20%,并
要求把3 个月利息60 万元加进借款数额,不写出利率,于是写成“借款260 万元”。因开矿
出问题,投资无法收回,难以如数还款。法官认为,“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不能仅凭推理定案”,
还是判被告全数偿还。
3. 以违约金、投资回报率代替利率:比如,市民向借贷公司借款时写的借条:“借款 6
万元,期限20 天,违约一天违约金6000 元”、“借款16 万元,期限20 天,一天违约金1.6
万元”。国安贷款担保公司总经理张志明向李某借款,多次签的是“合作协议”,上面写明的
是“投资额”、每年固定利润率及期限。
4. 口头约定利率,不留痕迹:多份借条,上面仅写借款数额和日期。大数额的借贷,放
贷人会约对方到浴室“裸谈”,目的就是防止对方悄悄留下录音证据。
群众遭高利贷逼债,被追债人跟踪,或干脆“住”进家中,常常会先打110 报案。警察
来了解后,只将之看作民间经济纠纷,劝他们向法院起诉解决。警察一走追债人员便又继续
进行威逼恶索。很多因此引发的案件,最后都是以非法拘禁、暴力伤害定罪的,而“高利贷
问题”并没有受到追究。
于是,出现了大量的高利贷发放者起诉欠款者的案件。除了借条上明确存在的高于银行同期
利率4 倍部分的利息外,多数高利贷因为规避了法律,众多高利贷受害者的利益难以在诉讼
中得到维护。
四、如何应对保险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这是种行业陋习,因为这种代理合同只是保险公司与销售人员签订的,这些人保险公司压根就没有认为他们是员工,而从法律上讲,代理合同只有民事合同效力,销售员也可以选择不签,如同生产企业找经销商一样,是双向的。所以,即便是在规避劳动法,也是种合法规避,暂时还处于法律空白之处。不过,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肯定是与法治精神和人本社会的观念相违背的,也没有了起码的企业操守,你可以试着想保险监督局和劳动监察大队同时反映下其欺骗招聘的情况,可能有点用处。
五、企业怎样在劳动合同签订中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中规避法律风险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分析:
一、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招聘和录用督训、组训等人员时,存在着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殊不知,《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新法颁布后,这种行为存在以下风险:
(1)支付“双薪”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过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试用期不是:“遥遥无期”,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而且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公司、企业仅约定试用期,不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会增加成本和招致执法部门的严惩。
三、对员工采取担保措施才能避免错失
正如《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的那样,“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若企业想避免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最好的办法并不是向员工收取财物或扣押证件,而是通过内部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才能避免卷入法律风险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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