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的正义就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的程序才能叫做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五)诚实守信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该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负补偿责任。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没有这种规定,因为行政处罚追诉期很短,几乎不会遇到这种问题
三、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对新旧法律是如何使用的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四、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适用什么原则?
1、刑法方面: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是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当按照新法处理。
2、民法方面: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
3、司法解释: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分类的司法解释,均是以被解释的法律效力为基础,即其效力存续期间完全以被解释的法律决定。
4、对同一问题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其中部分法律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但是如果新法是普通法与旧法为特别法的法律冲突时,一般应当由有权机关裁决适用那个法律。
五、新旧条例的适用
一般的规定是‘新法优于旧法’,但孩子出生在2007年,就要适用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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