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人资格的法律规定 仲裁代理人资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申报代理人资格法律规定?
一、该怎么申报债权?
按照《债权申报表》的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裁定或裁决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
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构成事项)等全部情况。
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二、申报条件是怎样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三、债权申报主体
债权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债权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向管理人证明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向管理人说明代理人有权进行债权申报等事宜。
债权申报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逾期申报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仲裁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仲裁代理人有什么要求?
仲裁代理人在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委托书中被授权担任总代理人的,其代理权包括申请仲裁、申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庭和陈述辩论等,但被代理人承认的除外。当事人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和解、反诉的,应当具有委托人的特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委托书授权仲裁代理人担任总代理人的,其代理权包括申请仲裁、申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庭和陈述、辩论等。被代理人接受的,其代理权为:代理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和解、反请求的,委托人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代理权变更或者终止的,被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扩展资料:仲裁代理人包括法定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仲裁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法定仲裁代理人即仲裁当事人的监护人,而委托仲裁代理人的范围较广,仲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由地聘任任何适当的人为其仲裁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参加仲裁程序。
1、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仲裁活动;
3、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自己本身与纠纷无利害关系;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双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仲裁管辖约定不明法律规定?
不明确。因为仲裁管辖约定是指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仲裁的管辖权,但如果该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可能会出现争议。此时,处于提前规避和化解纠纷的目的,需要明确仲裁管辖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管辖约定应该具有明确的标的、范围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审阅仲裁管辖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需要时咨询相关律师或专业机构。
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吗?
是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须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名盖章,仲裁代理人的委托方算成立。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或者提出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也必须在委托书中具体写明。。
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的人,称为仲裁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仲裁开庭代理人穿啥?
并没有强制要求,但一般穿的稍微正式
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代理与被代理人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资格怎么审查?
结合授权委托书,根据机构、协会备案的信息进行核查。
劳动仲裁代理人需要什么条件?
劳动仲裁代理人条件 :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2.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3.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
4.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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