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车主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全责车祸车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出现后,如果认定肇事者为全责的话,那么作为肇事者应对受害者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是住院费。二是医药费。三是观察费。四是护理费。五是注射费。六是抢救费。七是床位费。八是误工费。九是精神损失费。十是残疾费。十一是财物损失费。十二是安葬费。十三是调养费。十四是车辆维修费等等。
所有这些都是依据交通法中的有关规定,而专门制定下来的,做到公正起见,有根有据,按规行事,依法办事,不偏向任何一方,不偏向任何一人,既有法津效应,更有法律效果,一视同仁,一样对待。
因此作为肇事者,必须无条件地赔偿对方,并通过交警,保险公司以及人民法院来共同协调赔偿事宜。但如果肇事者拒不执行,甚至直接逃逸或一拖再拖的话,那么作为受害者则有权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最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一旦判决后不把,那么人民法院则有权采取强制手段,并责令肇事者迅速赔偿。而如果肇事者继续顽抗到底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判刑了。一旦判刑,肇事者就会面临坐牢的危险了,并在坐牢和刑满之后,仍要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并不是一坐了之,直至全额赔偿到位后,人民法院方能了结此案。
这就是法律的一个程序,也是法律的一个过程。但尽管如此也有最后着实难办的,那就是肇事者既无房产,也无财产,更无存款,甚至身无分文,一穷二白的话,那就只有去协商解决了。碰到这样的穷光蛋,自己也就只有去认栽了,及使有法律规定可以以法论处,但对于这样的人最后也确实有点左右为难了。
所以出现交通事故后,仍要看肇事者的经济实力和家庭状况来定,有则好办,无则难办。特别是有皮无毛者,谁都没有办法来解决好。
因此凡事都要量力而行,视情而定,不能过于较真。只要肇事者赔偿基本到位,或赔了大部分,剩下小部分的话,就不要去坚持到底而紧追不放了。但如果自己撞成了终身残疾而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话,那就只有去走法律程序,让法律来替自己解危了。除此之外,一般不是情况很严重的话,最好还是私了或协商解决为好。
总之交通事故的赔偿仍要因人而异,虽有一定的规定和标谁,但在实际的运作中,未必就能一一兑现了。所以决定的因素仍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万一协商不成的话,再去走法律程序也不迟。
记住解决问题的方式,有时仍需要灵活运用,如果自始至终去一意孤行的话,那么最终的结果可能会不尽人意,甚至适得其反而毫无益处可言。
但愿那些个受害者,能够正确对待赔偿事宜,千万不能漫天要价,更不能咄咄逼人。那样是不可取的,更是不地道的。逼很了,逼急了,肇事者也就有可能会逃之夭夭了。需要冷静待之,需要体谅一二。
同时提醒个别肇事者,再也不能于理于法而不顾了,那样是卑鄙的,也是可耻的,最终不会有好结果,不会有好下场,甚至害人害己,坐上牢底……。
最后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把好方向盘,把好安全关,把好生命关吧。
记住谨慎驾驶,记住认真操作,记住好好开车吧。
切莫分心,切莫分神,切莫冒险,切莫大意吧。
这样才不至于撞人,这样才不至于撞车,这样才不至于出事。何乐而不为…
承担法律责任年龄?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年龄分两种,一种是满18周岁,一种是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能够自己挣钱养活自己的人。
刑事责任的责任年龄则从14岁开始,如故意杀人强奸等等罪名,14周岁就可以被判刑。其他犯罪行为则从18周岁开始判刑。
非法捕鱼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在市面上出售的水产品是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捕捞的,如果利用不法手段进行捕捞违反水产资源法规的规定,进而获取大量利益,则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罚金。
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1、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已实际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3、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雇员在从事工作时,可能造成自己或第三人受损。这时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一、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
(一)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如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从事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场合的,无须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即承担责任。
(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已实际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该损害是由职务行为造成的,且损害后果已发生。关于执行职务之范围,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有以用工单位之意思为标准者;有以执行职务之外表为标准者;有以用人单位意思兼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为标准者。第一种标准范围过窄,用人单位易免责任,第二、第三为扩充范围标准,以行为之外观为决定标准,形式上较易判断,但忽略了决定职务范围,是价值判断,亦含有政策上之考虑,不能单从外表加以认定。本人赞同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职务范围标准说,“应指一切与雇用人所命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连的事项”,这样用人单位(即雇用人)又先可预见并可加以防范,且客观上易于以判断。
(三)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行为是前题,无损害行为即无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由损害行为引起的,且为唯一的直接的引起原因。
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 受雇人行为的时间地点。
这个因素对是否认定职务范围有着关键作用,行为需是劳务的时间和地点。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在劳务时间地点以外的行为均不是职务行为,还要看是否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
(二) 受雇人借职务之便为侵权行为如何认定雇佣人是否承担责任。
受雇人利用职务的机会行为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即可以认定为是职务行为,之外即认定为非职务行为。
(三)受雇人的行为违反雇佣人禁止的事务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要区分禁止的事务是禁止职务的范围还是禁止该职务内行为方式,如果是前者一般来说雇佣人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后者雇佣人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四) 受雇人在执行职务行为是处理私事以及无故绕道行走雇佣人是否承担责任。
这还是要看是否与执行的职务有内在关联,还是纯粹的为个人利益,有关联就为职务行为,无关联则不认定为职务行为。
(五) 受雇人的故意侵权行为,受雇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看是否是和职务有内在的关联,若有内在的关联即使是受雇人的故意行为雇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提醒当事人对这些条件给予重视
恶意串通承担法律责任?
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代销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在代銷前搞清货源,质量,价格,。在签订代銷合同必须有承担法律责任风险伽条款,。否则,出现假冒伪劣商品代销者自已得承担。
假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均对做假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刑法》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诉讼费承担的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费用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承担,如下: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
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认缴和实缴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缴和认缴的责任是一样的,实缴只不过是你已经入进去资金了,认缴是你要入进去可目前还没有入进去,但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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