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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走法律程序 经济案件走法律程序怎么处理

2023-07-31 11:35:57法律知识1

经济案件走法律程序是怎么回事?

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主要有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它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经济案件适用最多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起诉才可能引起诉讼程序,使诉讼活动开始.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诉权,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决定接受原告的起诉并开始诉讼程序的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必须受理案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组成合议庭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核对诉讼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审理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见;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判决.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判决和裁定

  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判决书应当写明:

  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④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上诉期满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允许上诉的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此限制.

  3.审判监督程序

  (1)再审案件的提起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⑤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执行程序

  (1)执行的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的组织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的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4)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经济案件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走法律程序哪些?

欠钱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写好起诉书;(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3)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

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

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

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经济案件的管辖及审理程序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同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后,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消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认为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以上就是经济犯罪的审理程序,经济犯罪的立案和侦查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直诉案件程序什么走?

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称为“直诉案件”。一般而言,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会危害社会,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的突出问题,笔者以科右前旗院近两年来此类案件的总体情况为蓝本,对其中的一些变化和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达到扬长避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一、直诉案件受理情况

  2014年至2015年第一季度,科右前旗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公诉案件242件339人,其中,直诉案件168件224人,比2013年增多3件4人。

  在受理的直诉案件中,公安机关移送159件208人,本院自侦部门移送9件16人。

  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19人被刑事拘留,有198人被取保候审,有7人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有9人在侦查阶段曾经提请批准或决定逮捕,其中,相对不捕4人,存疑不捕5人。

  此类案件以轻微刑事案件居多,其中,故意伤害罪44件57人 ,危险驾驶罪40件40人,交通肇事罪23件23人。

  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起诉168件22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31件155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8人(缓刑55人),判处拘役52人(缓刑23 人),判处管制43人,单处财产刑2人。

  二、直诉案件增多的原因

  2014年-2015年第一季度,该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直诉案件168件224人,与上年度相比呈增长趋势。究其原因,直诉案件的增多与刑事案件整体数的增多、轻微刑事案件的增长和侦查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是分不开的。

  1、公诉部门受理刑事案件数整体增多。近年来,在科右前旗范围内刑事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整体较之以往年度明显增多。

  2、轻微刑事案件增多,比例不断上升。2014年-2015年第一季度,科右前旗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直诉案件最多的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从犯等,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小且没有逮捕的必要,公安机关通常对这类轻微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导致直诉案件数量增多。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侦查机关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规范司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不必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

  三、直诉案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直诉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犯罪嫌疑人不及时到案、侦查羁押期限过长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对诉讼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诉讼程序不能正常有序进行。

  1、犯罪嫌疑人不及时到案,影响案件的正常诉讼。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不懂法律,不知道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或者认为未被拘留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就没事了,在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或法院开庭审理时不能及时到案,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2、部分直诉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过长。新刑诉法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但由于侦查机关案多人少,大部分侦查人员忙于大案要案的侦破,而忽略了对这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继续侦查、起诉等环节的相关工作,致使出现多数直诉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到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才移送审查起诉的现象。

  3、对是否采取直诉缺乏统一标准。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判断须办案人员凭借主观判断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这样,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水平和执法观念上的差异,不同的执法人员判断案件的标准、理念也不尽相同,加之,在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侦查人员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情节、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同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被批准逮捕、有的被取保候审。这种对犯罪情节相类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强制措施的做法直接影响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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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高直诉案件质量的具体建议

  直诉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重不断增大,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直诉案件在侦查、批捕、受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开展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专项监督,强化审查批捕职能

  侦查监督部门着重把开展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专项监督活动作为拓宽立案监督工作线索来源的主渠道,力求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活动中的不公正、不规范行为。对证据不足的提请批捕案件,应严格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不批捕的理由;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而对因现实原因无法补充侦查或补充侦查没有实际意义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直接向公安机关说明,防止公安机关因批捕无望,便抱着“试试”的心理而转为直诉。

  2、推行“两查一体化”审查把牢案件“准入关口”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的“入口”与“出口”,只有严把案件入口关,才能确保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科右前旗检察院针对以往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案件管理模式呈现的问题与矛盾,案件管理办公室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和外出考察的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受理暂行办法》,设置“一室三窗”对案件进行“两查一体化”审查,把牢案件准入关口。“一室”即在案管部门设立侦监、公诉、自侦干警审查工作办公室,要求每周由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自侦部门选派一名干警轮流到案管办坐镇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三窗”即启动批捕、起诉、自侦三个咨询受案窗口,负责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移送的涉案款物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卷宗装订是否规范等事项。“两查一体化”审查即:案件程序性审查和实体审查一体化。“一室”+“三窗”的模式改变了以往案管部门受案审查只注重程序性审查的方式,解决了案件实体性审查必须纳入受案环节审查范围,而案件管理部门限于办案力量、专业经验等不能有效开展的问题,进而解决了因实体性审查缺失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3、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具体的统一标准

  针对科右前旗范围内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轻伤害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现状,公、检、法三机关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轻伤害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制定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轻伤害刑事案件批捕条件的统一标准,完善轻伤害案件公、检、法沟通机制,在慎用逮捕措施的基础上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从而达到缩减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得到修复,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状态的目的。

法律程序怎么走?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什么叫法律走程序?

走法律程序书名用语是司法程序。指的是从起诉到拿到审判书为止。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

1、起诉

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受理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3、审理前的准备

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4、开庭

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

5、拿到审判书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直诉案件怎么走程序?

你好,直诉案件的程序如下:

1. 报案: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调查。

3. 批准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案情属实,依法批准立案。

4. 侦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取证。

5. 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6.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7. 判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8. 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9. 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10. 执行:对判决进行执行。

民事案件再审程序法律法规?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1)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2)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检察监督权抗诉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上向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工伤走法律程序可靠不?

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工伤当事人由于受到单位的不公正待遇,或违法侵权的,可以通过仲裁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首先必须获得工伤认定,必须存在违法侵权的事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人证言完备。在当事人与企业就工伤理赔存在重大纠纷时,只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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