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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条文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条文规定最新

2023-07-31 11:17:55法律知识1

强制执行申请评估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行为,充分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变价期限)

  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三个月内开始拍卖或者变卖查封财产。

  第二条(拍卖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委托拍卖)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监督拍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

  第四条(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法律、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限制的,应当按照其限制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人转让。

  第三人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拍卖时应当保护其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拍卖物价格的评估)

  拍卖的财产,除价值不贵重的动产、有市价或者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在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股权所在企业提供据以评估的会计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鉴定人、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抽签或者摇珠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拍卖机构。

  委托拍卖,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拍卖委托的撤回)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的异议理

     由成立的;

  (三)被执行人支付现金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第八条(评估结果的通知与异议)

  评估报告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评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当事人对调整后的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除价值不贵重或者有市价的动产外,拍卖财产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的保留价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或者评估价依职权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于初次拍卖时,不得低于市价或者评估价的三分之二;于第二次拍卖时,不得低于市价或者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现状调查)

  对拍卖的财产,执行员应当对其权属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拍卖公告及其期限)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日十日前进行公告。但因拍卖物的性质必须迅速拍卖的,不在此限。拍卖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日二十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拍卖公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原因、时间和地点,以投标方式拍卖的,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二)拍卖物的种类、数量、品质,以及拍卖物上存在的担保物权和优先权等特殊情况;

  (三)查看或者阅览拍卖财产、查封笔录、拍卖财产现状调

查报告的时间和地点;

  (四)拍卖价金的交付期限;

  (五)竞买人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六)对竞买人有特殊要求的,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定有保证金的,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办法;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

  拍卖公告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上、拍卖的不动产上张贴。拍卖财产价值较大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拍卖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拍卖财产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在专业性报纸上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拍卖保证金)

  拍卖不动产、价值较高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除申请执行人外,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拍卖保留价的百分之十。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其应买无效。拍卖成交后,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充作价款。

  第十五条(通知当事人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日三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期到场。

  上述人员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拍卖。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拍卖方法)

  动产的拍卖,采取喊价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拍卖,可以采取喊价拍卖或者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拍定方式)

  喊价拍卖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以落槌的方式敲定后,为拍定。

  投标拍卖的,公开宣读标书后,拍定给出价最高者。

  有相同最高出价时,再次竞价,拍定给增加金额最高的人;无人增加价额的,采取抽签的方法决定买受人。

  第十八条(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拍卖进行中,有最高出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接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为表示的,则拍归最高出价人。

  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接受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九条(价金足够清偿后停止拍卖)

  有多项财产分别连续拍卖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价金足以支付执行费用和清偿债务的,剩余部分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

  第二十条(拍卖笔录)

  拍卖应当制作拍卖笔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号、案由、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

  (二)拍卖的时间及场所;

  (三)拍卖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品质、所在地、使用情形,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四)买受人的姓名、住址及其所出最高价额;

  (五)拍卖不成立或者停止的,其原因;

  (六)制作拍卖笔录的时间和地点。

  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主持人、买受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以物抵债)

  拍卖时无人参加竞买或者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愿以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愿意接受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承受拍卖财产抵债的债权人的债权额低于拍卖财产的保留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其补交差额后将拍卖财产交付该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第二次拍卖)

  在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拒绝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定期进行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仍无人竞买或者最高出价低于保留价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按照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的,应当解除查封,将财产交还被执行人。

  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也不愿意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二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价格买受该财产,或者债权人又表示愿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表示应买或者债权人仍不愿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将财产交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三条(价金的交付)

  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及时交付价金。拍卖公告中定有价金交付期限的,按照该期限交付。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不能交付价金时的再行拍卖)

  拍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后,买受人不能按时交付价金,或者承受人逾期不缴纳差价的,可以将拍卖财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因再行拍卖造成的差价及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款项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原买受人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拍卖佣金)

  拍卖机构收取拍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佣金不得超过5%;拍卖成交价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佣金不得超过3%;拍卖成交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佣金不得超过2%;拍卖成交价5000万元至1亿元的,佣金不得超过1%;拍卖成交价1亿元以上的,佣金不得超过0.5%。

  第二十六条(拍卖物的交付)  

  拍卖物应当在拍卖价金全额交付的同时或者之后,向买受人交付。 

  第二十七条(拍卖物权利转移)

  动产拍定或者抵债后,将动产交付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执行法院应当发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权利移转证书。该权利移转证书送达的日期为产权转移时间。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可以持权利移转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拍卖物上权利负担的处理)

  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因拍卖而消灭。但买受人以接受优先权、担保物权继续存在的价格买受的除外。

  以有优先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财产抵债的,承受人首先补偿了优先权人或者担保物权人的债权额,或者将其款额提存的,优先权或者担保物权消灭。

  拍卖物上的用益物权随拍卖财产所有权转移。

  第二十九条(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买受人对拍卖物没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但拍卖人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拍卖物重大瑕疵的除外。

  第三十条(拍卖的无效)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拍卖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拍卖结束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拍卖无效: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二)拍卖物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定的;

  (三)拍卖人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拍卖财产的重大瑕疵的;

  (四)其他违反拍卖程序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三十一条(变卖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艺术品及有收藏价值的除外)、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价格可能急速下降的物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对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权,可以按照当日的交易价格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出售。

  对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三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当首先通知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于三十日内指定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为受让人。

  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指定了受让人的,应当将股权变卖给该受让人;逾期未指定受让人或者指定的受让人在同等条件下不同意受让的,应当对该股权进行拍卖。

  第三十三条(变卖的价格)

  变卖时,当事人之间对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价格约定的财产,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且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变卖的准用规定)

  变卖的实施,有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拍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1、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2、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特别授权规定?

(一)、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二)、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

2019强制执行规定?

一、强制执行新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一般是对于抗拒法院的审判结果,拒不执行罚款的人的一种行政方式,可以采取冻结,扣押行为人的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来进行,现在社会,强制执行存在很大的困难,很多人甚至暴力抗拒,所以新法对于其规定势在必行。

申请强制执行撤销后还可以在次申请强制执行吗?

1、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2、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深圳申请强制执行网上怎么申请?

法院是不受理网上申请的,一般是直接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递交申请强制执行材料立案。申请材料: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案件主办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欠钱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怎么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是否有钱,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如果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钱则直接划走执行标的。否则就拍卖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用于还债。

什么是申请强制执行和恢复强制执行?

答: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措施,就叫强制执行。

恢复强制执行,该案件以前中止执行,现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恢复执行,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强制执行拘留申请流程?

强制执行申请是向法院提出,是在对方拒不执行生效以后法律文书,至于拘留那是相关部门根据情节做出的,不是能够申请的

强制执行申请拘留程序?

由承办人填写拘畄表拘畄理由法律依据拘畄时间由领导签字送拘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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