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联系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工程联系单是否有法律效应
离职单在法律上有效吗?
有效!
离职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消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手里有离职单,劳资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员工有劳资纠纷,或者工伤事故,包括购买社保,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用人单位从开具离职证明起,就不承担员工的一切劳动关系里的义务和权利。
法律上,小孩的证词是否有效的?
恩,我从法律的角度说一下吧。 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是很严谨了,因为法律事实就是靠证据说话,不然法官如何认定事实部分呢?
首先,关于14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犯证词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的种类有如下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如果儿童属于第二种,那就要看当时的儿童作证时候的心理状态了,刑事法律认为儿童和精神有缺陷的人是可以作证的,因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和分清客观事实就可以了,不能一概视为不能作证的人群。这一点应该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案子进行调查的时候自行决定,最后进入法院审理的时候由法官决定。按照题主的问题,应该属于第三种。这种比较特别,因为受害人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一个案件只要能够进行被害人陈述就可以作为案件的认定证据,如何认定未成年人关于性侵犯是否能进行陈述呢?这一点的基本原则应该和上面那一条没啥区别。第二,进行刑事定罪,仅仅有儿童性侵犯的证词是不够的。
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是十分严格的,且不说每种证据都有自己的认定标准,而且要求各种的证据要形成完整和基本的证据链。法庭质证阶段也是十分严格的,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最后能够定罪的证据必须十分确定。换句话说,只要上述的几大种类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定罪,儿童的证词不不会起到决定性的影响,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一直贯彻的基本原则。总之,儿童的性侵犯的证词或者受害人陈述,只要符合上面证据的认定标准是可以作为证据进行采纳的。就算没有进行采纳,只要有其他证据的存在也是不妨碍法院最后对被告人定罪的。过期借条重写后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民事方面较多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意思是你要起诉谁谁谁怎么怎么样,要自己拿出他侵犯你权利的证据。
欠条算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吧,十几万啊,对借条这么不伤心,说丢就丢,唉。
实在找不到的话,以下这些证据可以准备一下。
银行转账的话,找一下转账记录。
现金的话,看有没有证人在场。
还可以录音,录音对象必须为债务人。内容应该说清楚大概什么时候,像你借了多少钱。还没还等等。
而且,录音钱和时先不要提借条重写什么的,遇到脸皮厚的真如他意,肯定不给你补写。可以录完音后,再尝试找他谈是否可以重写的要求。
法本在读,以上仅仅为个人观点。
实务中问题千变万化,所以还请您去向律师咨询。
自己手写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合同上有涂改是否有效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为了己方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盗窃合同进行合同修改或伪造的,合同修改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2、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私单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啊?
私单的定义就是接私活的意思``换句话说就是边做公司的``边做自己的``公活明着做``越大越好``私单暗着做``自己知道最好``前提条件:
1、你要有单有客户;
2、这贸易公司和这业务员一定要你很熟的,最好有点私人关系的;
3、保密工作就不用我说了吧。
12岁的孩子卖东西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你好!究竟有没有效是需要看他的这个行为在从事之前或者之后是否取得了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如果他的法定监护人不同意,就是无效的,因为12周岁在国家法律上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从事和自己的所处年龄不匹配的民事行为,像卖东西这种事就不是和他这个年龄相匹配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是无效的。
夫妻私下写的保证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其中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有效。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结算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则结算利润部分无效。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五种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要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项目及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除以上特别规定外,《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常见的无效情形有:
1、没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而订立的合同。
也即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行为人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权利人承认,否则为无效合同。
2、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程序、违反国家、部门或地方基本建设和建设计划而签订的合同。
凡依法应当报请国家、部门和地方的基本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等要求而签订的合同,因其订立无合法依据,因而为无效合同。
3、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这种情况为数虽少,但仍需引以为诫。一些不法分子虚构、伪造工程项目情况,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引诱施工单位签订所谓的“施工承包合同”。有的诱使承包方交纳一定的工程保证金或其它费用、有的诱使承包方垫资进行基础工程施工,以此为幌子并拉大旗做虎皮,骗取他人的工程保证金,最后携款潜逃,而承包方的工程款也因此无处讨要。因此资信审查等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4、通过招投标已备案的合同,另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通过招投标已备案的合同,若承包方和发包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仍要备案,否则为无效合同,发生争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建筑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
1、折价补偿,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仅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避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而未采取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或者虽然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再验收合格。
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施工管理费用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
2、不支持工程款,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持工程款。
依据《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修复后,若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则对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过错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经济损失。承发包方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一方或双方故意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与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即有过错一方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民事制裁性,即追缴不法利益。
《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发包人有过错的,则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此规定,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4、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实践中应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合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
收据在法律上有效吗?
收据,作为原始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依据不用质疑。
但是,该时效问题则就要看字据上面的明确规定内容来确定的了。
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收据与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在法律上,举证时限过期后出现的证据是否还有效?
新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二、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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