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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 工程款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3-07-30 10:18:08法律法规1

工程款优先支付顺序?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该部分费用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具有优先权。

破产重组:工程款属优先支付款项?

不属于优先支付款项,应付的工程款与该破产重组公司的其他的应付帐款一样,属于该公司经营中的债务,是一般债务,破产重组公司的债务清理,是有明确的顺序规定的,这是一种法律的具有约束性的规定,第一顺序为支付破产重组费用,第二顺序支付所欠和应当支付的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社保费等,第三顺序为支付税款,后面才挨到所欠债务应付款项的支付。

刑事优先原则的法律依据?

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般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即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刑事程序中不存在诉讼中止的制度,且审限又较民事程序短,同时刑事证据要求严格,留待不存在强制措施的民事程序之后来进行刑事追究,刑事取证工作将会更加困难,而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有利于全面收集证据,从而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从法律法规的依据来看,当前主要指1998年4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工程款的支付流程是什么?工程款的支付流程是?

一般是:施工方提出申请,加盖施工方公章==>监理审核工程质量和工程量==>工程部复核工程量,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到款项支付的事项在审批单上进行备注==>预算部门根据工程部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计算应付工程款金额(有些企业预算部门同样参与工程量的确认,特别是隐蔽工程)==>财务复核累计付款金额、发票收取情况、以及其他扣款事项,签署财务意见==>总经理审批

工程款支付规定?

工程款结算方式具体有: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款如何支付?

一、如果合同造价已经确定,并且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合同形式,可以采用分月支付的方法,即每月均匀支付。也可以采用不均匀的方式,这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需要而定。

一般是先做后给,当然你愿意谁也管不着,但最好还是预留一定比例等全部完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再支付(10-15%是合适的),此时最后一笔款项就是尾款了。

二、如果不是固定总价合同,按月支付应当是指按每月完成工作量支付。承包人每月按合同约定上报已完工程量,经核实后按约定比例和时间支付。

此类支付方式一般预留一定比例的预留款作为结算尾款,于工程完工并办理结算后再行支付。

劳务费优先法律依据?

民工工资和员工工资优先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

共益债务与工程款优先权谁优先?

按职工薪酬保险、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债权、一般债权的顺序清偿。

工程款与银行欠款谁优先?

工程款与银行欠款相比是工程款优先的。比如说,甲公司同时欠工程款300万元和银行贷款200万元,甲公司在支付款项顺序的时候,必须先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因为根据我国的目前管理规定,工程款是工人劳务工资收入,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因此必须优先支付。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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