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适用法律 财产损失适用法律规定
财产损失保险,什么是财产损失保险?
东京奥运会因疫情延期举办,对于组织方、承办方、参赛方以及场馆建设、赛事转播、门票代理、市场推广、奖牌赞助等相关投入方都将造成经济损失。相关统计显示,东京奥运会推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0亿美元,后续连锁反应也将带来较大规模的间接经济损失。值得欣慰的是,由于奥组委要求奥运会必须引入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因此此前各方购买的涉及人身意外险、公共责任险、体育场馆财产保险等在内的赛事保险都将帮助投保人免遭巨额损失。此次东京奥运会延期举行,首当其冲的就是各类财产损失保险,财产保险公司需合理估算可能面临的风险敞口,并在接下来的保险期间内主动以风险管理弥补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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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取消保险:风险敞口近十位数
从国际范围看,再保险公司对于赛事保险市场的参与度较高,其中尤以赛事取消保险为重。据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消息,其为东京奥运会提供了5亿美元保额的取消险产品;瑞士再保险公司也透露,若东京奥运会取消,它将面临2.5亿美元的风险敞口。赛事取消保险,指保险公司向赛事主办方提供的,一旦预定的赛事因完全取消、放弃、部分取消、推迟、中断、重新选址、缩减导致主办方产生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向主办方进行赔偿的保险。其广泛应用于体育赛事和文娱赛事中,以超出投保人和被保险活动参与者控制范围的赛事举办风险为保险标的,如2003年“滚石”演唱会因“非典”取消,便利用赛事取消保险的保障功能降低和化解了赛事举办风险。此次东京奥运会受疫情影响延期后,承保赛事取消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将面临巨额索赔,需视具体保险条款以及附加扩展条款有无除外传染病责任而定。事实上,在东京奥运会延期之前,2016年里约奥运会也曾受寨卡病毒威胁险遭推迟,2003年因“非典”易地举办的女足世界杯还因未投保赛事取消险而承受了千万损失。这进一步启示保险行业不可对传染病风险掉以轻心,后续在开发、设计、定损和理赔中都应予以理性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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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损失保险:风险敞口相对较小
针对奥组委章程规定的“若赛事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门票规定的义务,组委会将不承担相应责任”,此前东京奥运会曾面向观赛游客推出专属门票损失保险,拟针对已经预付但实际未使用且无法被退还的奥运门票损失提供补偿。3月30日,东京奥组委在记者会上表示,所有购买的门票依然有效,由于时间变更无法继续使用门票的观众也可以办理退票。这对于观赛者以及门票损失保险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但购票者为观赛而支付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将付之东流。与此同时,对于组委会及票务代理机构而言,前期因票务服务而投入的资金、资源、人力等成本也会直接沉没,后期需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也将增加赛事成本。此外,除了部分前期投入无法按期收回成本(如建成的比赛场馆暂无用武之地)外,此前赛事主办方依据原定进程与合作方签定的合约,都会因赛事延迟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义务履行挑战(如阿里巴巴为东京奥运会砸下的50亿元赞助费,必然将受到延期影响),这也启发保险行业关注赛事信用风险,在后续承保活动中重视票务服务、赛事转播、广告投放、礼品经销等相关责任方的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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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奥运会对于北京冬奥会的启示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正式签约成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官方财产保险服务合作伙伴。此前,人保已经服务于冬奥会比赛场馆工程项目的工程保险需求;此后,人保也将联合安联保险集团(国际奥委会保险服务全球合作伙伴)共享财产保险服务类别赞助权益。此次保险商在东京奥运会中暴露出的风险敞口启示北京冬奥会保险商:一方面应及时调整赛事保险产品结构,在赛事取消险、履约责任险、活动损失险的基础上优化市场方案;另一方面应重点强化风险管理,着力培养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人才,学习国际市场上先进的赛事保险承保经验。另外对于赛事保险大买家——国际奥委会而言,更应继续坚守赛事保险制度。尽管此前奥委会未曾因赛事取消或停办保险获赔,但正是其良好的风险管理制度将帮助东京奥组委度过难关。当然,此后奥委会在购买赛事保险服务时,也更应慎重对待传染病相关条款。
新冠疫情的全球传播,给东京奥运会累积起相当大规模的财产损失风险,也迫使体育赛事组委会不断增强风险意识。经过此次疫情,赛事组委会对此类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会更为严格,必将引入风险保障计划提前分散风险。对于财产保险行业而言,应以赛事取消保险作为切入点逐步完善赛事保险体系,一方面满足赛事组分散风险的客观需求,另一方面也为保险界开创新的保费增长点。
什么是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资产的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这基本上采用了会计资产的定义,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这和会计上资产的定义基本一致。会计上强调三点,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财产的损失。
适用法律的意思?
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应注意的是,仅就“适用”一词而言,它有时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有时则泛指法律的实施和运用活动。在中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适用法律错误与适用法律不当有什么区别?
适用法律错误的适用法律的不当的区别:
一、法条依据不同。适用法律错误是法条是应该适用此法条但用成了彼法条。适用法律不当则是法条适用正确,但裁判标准错误。
二、引起后果不同。适用法律错误对当事人影响较大,适用法律不当对当事人影响较轻。
三、处理结果。在二审种,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什么叫追缴财产损失?
追缴,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收回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退还原主或上缴国家,人民法院依法将犯罪分子未缴纳的罚金从其个人存款中划出,或以其财产变卖款抵缴和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将判处犯罪分子没收的财产,收回上缴国库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追缴的对象,必须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财物。这里所讲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财物,主要包括与刑事案件有关系的个人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其他各种物品,贪污、受贿、行贿、盗窃、诈骗等案件的赃款、赃物,判决没收财产,犯罪分子应缴纳罚金,还未缴纳的与其同等的金钱或财物。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存款、债券,超出没收财产范围的被告人其他财产,他人财产,超出未缴纳罚金以外的金钱、存款及有价证券,均不能适用追缴。
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具有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查获的赃款、赃物、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作出最佳处理判决。追缴的贪污、挪用、盗窃、诈骗等案件的赃款、赃物,原则上退还原单位或被害公民;依法不应退还原单位的或元主财产,上缴国库。在人民法院规定缴纳罚金的期限内。被判刑人不缴纳,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者通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扣发工资,划拨其在银行存款方法抵缴。
地震财产损失怎么算?
地震受到财产损失,是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没有责任主体与侵权加害人,没有赔偿义务人,无法得到赔偿。
赔偿,反映的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自己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单位或国家的利益,或者反之,即可依照有关规定主张赔偿;这里有个加害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
自然灾害没有加害人,没有责任主体,不产生赔偿问题。比如,人在街上行走,市政部门留下一应予清理而未予清理和防范的危险物,导致从此路过的人受伤或死亡,应予赔偿,而在山间行走,一滚石自然坠落,导致山下行人受伤或死亡,无从追偿,没有赔偿问题。
像台风、暴雨、地震之类的灾害,更属于非人为的不可抗力,由此带来的人员和财产受损,没有赔偿问题。但政府方面会实施救援,社会各界会施以援手,这属于社会救济而非国家或政府赔偿。
但是,如果参加了商业保险,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在合同范围内的可以赔偿。
财产损失多少可以立案?
律规定只要个人财产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都可以向派出所报案,数额较小的是行政案件,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嫌疑人构成犯罪。
要看具体案由是什么,盗窃、侵占、故意损坏财物、诈骗立案标准都不一样,一般是5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财产损失评估鉴定机构?
财产损失评估鉴定一般是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财产损失评估鉴定机构一定要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当然,如果事后一方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是可以对该该机构出具的最终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用。
不同情况,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不同,以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鉴定为例。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找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财产损失评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财产损失清单怎么写?
财产损失清单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 事件名称和时间:列出事件的名称、发生时间以及持续时间。
2. 损失类型:将损失按类型分类,包括财产损失、业务中断损失、人身伤害等。
3. 损失金额:具体列出损失金额并注明估算方法。
4. 持有者:列明相关财产的所有者及被业务影响的部门和人员。
5. 详细描述:对每一类损失具体描述,包括损失内容、原因及影响。
6. 恢复措施:对每一项损失,制定应对措施以便尽快恢复损失。
7. 评估人员及日期:列明对财产损失的评估人员及评估日期。
8. 备注:列出任何与损失相关的备注和说明。
总之,在编写财产损失清单时,必须尽可能准确地记录所有出现的损失和受到影响的部门、人员以及相关的恢复措施,以便对每一项损失进行明确的掌控和管理。
财产损失险发展历程?
财产保险的历史是非常悠久的,它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起初它起源于共同海损之中,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可视为财产保险的原始状态。共同海损分摊原则起源于古代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商人,当地商人用船运运输货物。然而,为了防止船舶在遭受自然灾害后沉没和减轻载荷,将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谁的货物该丢弃?没有人愿意丢弃任何人的物品。共同海损分摊原则规定,如果损失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应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失。也就是说,为了保护全船的利益,甲商船将所有货物抛入水中,则被保护的船上的其他商人要共同承担甲的这部分损失。后来,欧洲国家开始出现了一些为航海运输提供保险保障的机构,也就是最初的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产生于17世纪之后的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火灾造成的损失惨重,灾后的人们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减少火灾损失。因此,火灾保险对当时的人们来说,已经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房屋火灾保险应运而生,如今它已经得到很大的发展。保险业务的经营也开始走向专业化与规范化。
工业革命开启了机器大规模生产的时代,机器生产开始取代越来越多的手工劳动。以承保工程险、车险为代表的财产保险业务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涌现出一大批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已扩展到陆地和航空领域,发展成为货物运输保险。火灾保险也从个人保险发展到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19世纪中后期,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得到快速发展,财产保险的业务结构由传统的单纯以实体财产为标的转向实体保险与非实体保险并重。所以,财产保险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分别为共同海损分摊、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工程和汽车保险、责任和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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