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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款与工程款的法律规定 材料款与工程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3-07-30 02:31:52法律知识1

材料款占工程款比例多少?

材料费占了工程造价的60%作业。

材料是: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是指材料出厂价、市场采购价或进口材料价。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车、船等的运输费、调车费或驳船费、装卸费及合理的运输损耗等。

①调车费是指机车到非公用装货地点装货时的调车费用。

②装卸费是指火车、汽车、轮船出入仓库时的搬运费。

③材料运输损耗是指材料在运输、搬运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定额)损耗。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加权平均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率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6)材料包装费:是指为了便于储运材料,保护材料,使材料不受损失而发生的包装费用,主要指耗用包装品的价值和包装费用。

如何解决工程款材料款拖欠问题?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最普遍的问题是工程款(材料款)的拖欠问题,本律师在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领域有多年的经验,现提出几点建议:

一、 注意保存完整的建设工程资料,资料越齐全,风险就越小。这些资料包括合同、开工报告、施工图纸、月建安生产完成情况报表、进度款支付凭证、签证、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结算报告、优先权通知等资料。

二、如果工程款已经结算确认,甲方已经盖章确认,工作就简单了,就是单纯追讨欠款问题;如果甲方尚未确认结算,问题就复杂了,可能要经过工程造价鉴定,就是司法结算,司法结算的程序比较复杂,等待造价鉴定出来后,才能追讨欠款。因此,提醒大家注意一定要争取获得甲方的结算确认。

三、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乙方享有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自工程竣工或者约定的竣工日期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出。优先权可以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四、防止甲方提出工期延误或者质量瑕疵的抗辩理由。甲方为了达到长期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往往会提出工期延误或者质量问题作为理由,乙方必须注意保存有关资料,予以反驳。

工程款结算的法律规定?

 

  1、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业主有预付款(一般10%,分三次付清);

  2、每月完成合同工程的部分,通过现场监理认可签字,业主中期支付(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3、工程竣工后,除预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其余的都付清;

  4、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完成后(一般为两年),业主付清所有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结算工程款材料款用现金可以吗?

结算工程款材料款用现金也是可以的,但一般都通过银行转帐的

工程款顶账房法律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付不起工程款的,经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可以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的房屋作价抵顶所欠工程款。

材料款,工程款,装饰款发票该入哪个帐?

  1,计入工程施工:借:工程施工--材料费工程费装饰费;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账单,是指与消费者发生对账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向消费者提供的账目发生详情单。邮政邮寄账单业务是收费单位以消费者为目标,将消费的详细内容以账单的形式打印出来,通过邮寄的方式定期告知消费者的一种商函业务。

  3,账务是指实现会计处理进行原始单证的收集、整理、记载、计算、结报等会计处理的具体事务,它要求规范、准确,保证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法律规定?

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

2021年对工程款的法律规定?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3.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5.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程序,相应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主要还是靠合同约束,并受《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地方政府的规定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一般来说,政府是不会直接作为工程招标主体的,一般都是委托控股的国有企业作为招标方,对外招标建筑公司进行投标实施工程,政府拖欠工程款在法律上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可以在收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实施施工人的工程款无法偿还的,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但是A现在借高利贷付清工人工资,等于跟高利贷建立借贷关系,一般高利贷虽然利息很高,有违法之嫌,但是形式上始终会弄得合法合理,法官一般也会照判,车房被扣住是意料中的,A可以立刻了解高利贷采取的手段是不是法律手段(不排除借助法院查封),一般利息是多少?

偿还的可能性,另外立即着手起诉工程发包人,查封已经完工的工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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