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法律解释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法律解释是
行政机关能否在诉讼中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案件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中,可以当庭出具证据,有规定吗?
行政诉讼中,可以当庭出具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如何判断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⒈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⒉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⒊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⒋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⒌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⒍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⒎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律师是否有权收集证据?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诉讼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律师法)、《行政诉讼 法》所直接欢予律师的权利。
这部分的权利主要有:①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②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原告并不享有,它是基于律师的特殊身份并为其能顺利开展业务工作所专门授予的。二是原告的委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原告人可全部或部分授予律师。(1)起诉权。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且这种争议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标准时,他有权向有管输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上诉权。原告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在法定的期间内也可以上诉。(3)申请回避权。原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中请回避。(a)参加法庭辩论等。在上述这些权利中,有些诉讼权利的行使关系到原告的实体权利,如起诉权、上诉权等.这些权利可称之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有些权利则不直接涉及原告的实体权利,如申请回避权.这种权利可称为“纯粹的程序性权利”。行政诉讼中原告与律师的代理关系一旦成立.代理律师即享有“纯粹的程序性权利’。至于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是否享有原告的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则要看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对代理律师有特别授权。(二)行政诉讼被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的一大特征就是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被指控的行政机关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相比,行政诉讼中的委托人、被代理人总是一致的、同一的,都是被控告的行政机关。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人、被代理人则有时并不是同一人,如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人可以是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则是当事人。由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人—行政机关在诉讼前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了某些限制。在这一点上,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诉讼权利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存在明显差异的。同样,被告的代理律 师在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时,其诉讼权利当然也受到了一些限制。具体如下: (1)代理律师没有起诉权。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只能居于被告的诉讼地位。故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当然也不享有起诉权。(2)代理律师没有反诉权。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提起诉讼之前,以及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就已经开始执行,因此他不可能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反诉请求。(3)代理律师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来作出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是在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进人行政诉讼阶段后,也不能再行收集证据,尤其是向原告收集证据。对此,《行政诉讼法》第”条 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也当然不得享有收集证据权利。(a)代理律师没有和解权。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不能享有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而与之和解权(行政畏权赔偿案件除外),代理律师也不可能因被告授权而享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所以,行政诉讼被告的律师代理中,一般不存在被告对代理律师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亦无权考虑提起反诉或与原告和解等皿大问题。(三)代理律师的诉讼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人民法院规则(试行)》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原、 被告的诉讼义务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故意捏造或歪曲案件事实; (3)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依照法律规定保守秘密; (5)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诱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6)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委托人的钱物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律师是否有权收集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律师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来作出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是在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进人行政诉讼阶段后,也不能再行收集证据,尤其是向原告收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诉讼中撤诉之后有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吗?
行政诉讼中撤诉之后,如果有新证据不能重新起诉,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八种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中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某些具有一定证明力但是非法取得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排除出定案证据之外的规则。要求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取证方式合法、程序合规,才能确保证据的证明效力。
刑事证据和行政证据区别?
行政案件的证据必须在由行政机关举证,并且必须在行政处罚前就已经取得,刑事案件的证据由公安机关在破案中进行获取,作为定罪的证据;
行政案件的证据是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的政令性文件等书证,也包括行政执法时的具体人证和物证,属于行政法和民法管辖的范畴。刑事案件的证据是犯罪证据,属于刑法管辖的范畴;
1、两者要求不一样,刑事案件应当更严格。2、证据形成的时间不一样。刑事案件可以是案发时就存在、形成的证据,而行政案件则必须是案发当时就形成的证据。
法律证据用词?
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过材料、物证、音视频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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