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给消费者开发票,会受到什么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商家不给消费者开发票,会受到什么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果经营者不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固定并保存好有关证据,并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税收权益。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思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是指调整在 保护消费者 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和。 其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保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了四项原则: (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拿穗盯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该四项原则不仅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市场经济里的行为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族唤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三、消费者权益法48条详解
法律分析: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帆禅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闷型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蚂轿猜;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消费者权益法56条释义
法律主观:
一、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当中。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1.自愿、平等、公茄咐渣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
2.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该法特别设立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就保护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目前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3.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即我国颤悄现阶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基本还是立足于弥补赔偿的原则,只赔偿直接的损失,而对实际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的时间损失赔偿等未予以保护;
4.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
三、我国有哪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
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有: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是依据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性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的工具。
法律客观:
(一)国家机关国家采取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立法过程中的消费者参与。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2.政府职能的运用。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主要应发挥两方面的职能。一是领导职能,即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二是监督职能,重点是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3.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有以下重点的职责:(1)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3)发现并简老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4.司法机关的职责。一是惩治犯罪。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处理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二)消费者组织1.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2.消费者组织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3.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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