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颁布的法律法规 广电总局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明年元旦起,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将开始施行,并影响你我的生活——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上海将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健身卡“7天冷静期”将正式落地......看看对你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2003颁布的法律法规?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首部政府采购法,全文约1.1万字,共有9章、88条,分为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 与政府采购法施行同步,2003年1月1日还将有两部重要法律正式实施,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23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5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6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7 广东社会信用规定 河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8 西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全国性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筑牢互联网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不做“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强化学校“防线”,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针对教育。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针对矫治教育。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数目金额上限至500万元,设置法定赔偿数目金额下限为500元。
·摄影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需要获取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明确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证等资源向农村倾斜。
·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注册人、备案人需要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大幅提升罚款幅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增多“处罚到人”措施,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5年直至终身不允许从事有关活动等处罚。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清理全城24小时不允许货车通行的政策,每天允许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通行时间原则上很多于6小时。
地方性法律法规
广东社会信用规定
·商家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采集信息时要履行告知义务,不允许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
·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允许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外对失信主体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河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明确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的四种情形,如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要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等。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这个时间段,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市场规则和程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前,应获取登记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登记卡(食品摊贩)。
·建立监督检查、重点监管、抽样检验、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等制度,对学校周边、车站等人员密集区域的“三小一摊”进行重点监管
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开展,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发布《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修订《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5、《国务院有关更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9、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10、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3、《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1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17、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8、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19、11月1日正式开展的《刑法修正案九》
20、《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监察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工伤保险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查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23年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
2021年颁布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
2.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
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
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91号令
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9.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10.GBZ/T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
11.GBZ/T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
12.GBZ/T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
13.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因素
14.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20世纪颁布的法律法规?
世纪50年代中国颁布两部法律 宪法,婚姻法。
经济类法律最早的一部颁布于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1996年5月1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2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颁布
2018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修改,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2021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典》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守护国旗国徽尊严
新修改的国旗法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新修改的国徽法明确,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之情。
新修订的国防法
新修订的国防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法律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等内容,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
个税扣缴新变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自1月1日起,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餐饮打包外包服务以及各种展会活动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但暂时不禁止连卷袋、保鲜袋和垃圾袋。
与塑料吸管说“再见”
2020年初,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国塑料吸管禁令生效。
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
第二批抗癌药等原料零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883项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其中对第2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1月20日起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
2021年1月2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增开旅客列车325列,主要货运通道增开货物列车114列,铁路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
更好保障退役军人权益
退役军人保障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待遇如何确定?这部法律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我国鼓励外商投资这些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增加呼吸机、ECMO、监护仪、PCR仪制造,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与应用等65条、修改51条。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能源汽车等免征购置税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未办理退税的,2021年1月1日后退还已缴税款。
国六排放标准正式全面实施
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这两项证明取消!简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办事程序
教育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申请。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提供的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
休养生息!长江干流等重点水域将实行10年禁捕
农业农村部制订《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
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国家推进教育、卫生健康、供电等信息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或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1987年颁布的关于药品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1987年11月28日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于1987年11月28日起施行。《办法》规定:
(1)麻醉药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2)全国麻醉药品的供应计划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3)经营单位只能按规定限量供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
(4)罂粟壳的分配必须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罂粟壳可供应医疗单位配方使用,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零售。
(5)对于擅自经营麻醉药品和罂粟壳的,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供应麻醉药品或者超限量供应的,擅自配制和出售麻醉药品制剂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的,都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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