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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规定的法律效力 规定 法律效力

2023-07-28 23:21:40法律知识1

国务院对夫妻的规定?

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 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 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 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 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公章的法律效力规定?

公章具有法律效应。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部门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证明或其他材料均可使用。对外签订合同时加盖公章就是代表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意思。

国务院补课规定?

近年来,教育部和各省市纷纷出台了相关补课的政策,其中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提出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其中,最为关注的就是针对中小学生参加“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规定,禁止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相关部门对此也进行了认真的执法和监管。

此外,国务院还规定了学校对中小学生的寒暑假有明确的要求,保证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去休息,同时也督促教育机构和家长不要过度安排学生的课外活动。这些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公平教育,也通过制定综合性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国务院养猪规定?

稳定当前生猪生产

(四)促进生产加快恢复。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要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五)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地方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六)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估,简化实验室检测,降低调运成本。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七)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扑杀补助的统筹支持力度,降低或取消县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八)加强生猪产销监测。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建立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生产,稳定预期。

(九)完善市场调控机制。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严格落实中央和地方冻猪肉储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产。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保障市场供应。

三、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十)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户)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支持规模养猪场(户)提升设施装备条件。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在全国创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

(十一)积极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鼓励有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各地区要创新培训形式,帮助中小养猪场(户)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各地区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中小养猪场(户)改进设施装备条件。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户)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采取多种方式服务中小养猪场(户)。对散养农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十二)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加大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投入,推动核心育种场建设与生猪产能相适应,支持地方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地方猪种保护与开发。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积极支持养猪场(户)购买优良种猪精液。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实施促生长抗菌药物退出计划,研发和推广替代产品。加快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推广普及智能养猪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十三)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继续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实施范围。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施用设施等,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

(十四)加大对生猪主产区支持力度。统筹资源环境条件,引导生猪养殖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支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全产业链布局。鼓励生猪主销省份支持主产省份发展生猪生产,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发挥生猪调出大县支撑保障作用,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力度,增加奖励资金规模,优化生猪调出大县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十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加强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提升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十六)强化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设施装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检疫规程,认真履职尽责。严肃查处不检疫就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检疫出证等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地方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五、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

(十八)加快屠宰行业提挡升级。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厂(场)点撤停并转。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不符合检疫检测要求的屠宰厂(场),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关停。鼓励生猪调出大县建设屠宰加工企业和洗消中心,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九)变革传统生猪调运方式。顺应猪肉消费升级和生猪疫病防控的客观要求,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区、市)调运。加强大区域内生猪产销衔接,生猪主销省份要主动与主产省份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实现大区域内供需大体平衡,除种猪和仔猪外,原则上活猪不跨大区域调运。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降低物流成本。加强猪肉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

(二十)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建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能力。鼓励屠宰企业配备必要的冷藏车等设备,提高长距离运输能力。鼓励生猪产品主销区建设标准化流通型冷库、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提高终端配送能力。

六、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二十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地方继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二十二)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地区要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措施。

(二十三)强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研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猪产业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班补贴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国务院有关鸽舍的规定?

国务院不会有关于鸽舍的规定,这个太细化了,都是地方性的法规。

比方在北京,对养鸽的规定相对比较宽容,《北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在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只要不在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就可以养鸽,不论肉鸽还是信鸽。

国务院对村支书的规定?

有相关规定。因为国务院曾发布《关于村(居)委会主任和村(居)委会干部改革和选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村(居)委会主任、村(居)委会副主任、会计、村(居)委会委员等职务的选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选优、用适、考察考核结果的原则,而且提出要“重点抓好基层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等领导干部选用,严格规范选用程序,推进行政区划和村务、居务工作改革,村、居级机构精简,选人用人制度创新,确保选用质量,把更多的干部选派到基层担当重任,切实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以,是需要严格遵循考核、选优、用适、考察考核结果的原则,确保选用质量,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

国务院规定的13种公文的名称?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 13种,新《条例》规定文种为 15种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国务院关于不打疫苗者的规定?

1.身体原因不能接种,需要出具证明是不是要到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就得出钱,这就违背了国务院相关减负的有关规定,医院是不可能白白开证明的。

2.不少家庭2个老人因身体原因都不能接种,约束这个限制那个,要把她们逼向何方?

3.接种疫苗并不是有百分之百的保证,高福讲有50%的效果就不错。事实证明,已接种的有6人受到传染,仍然存风险。那么问题来了,这可能就是歧视。

4.国家卫计委说要纠正,对于顶着干的,我行我素这可能构成违规。

5.对不合法的文件公告应当清理纠正,要把初心用于服务上而不是无根无据的约束限制。

cisg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订立合同中的逾期承诺制度。何为逾期承诺?

按照CISG第十八条第二款,逾期承诺是表示承诺的通知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的承诺。

按照这一条款,承诺无效,但是需要适当的考虑交易的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

为了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促进贸易,CISG 的第二十一条对逾期承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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