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混同法律问题 利益混同法律问题有哪些
混同的意思?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导致权利或义务消灭。包括三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在第一种情形,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为所有权上的负担而限制所有权,且均为在所有人的物上设定的权利,如其与所有权混同,所有权上的负担即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在第二种情形,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势必自己向自己请求给付,且自己应向自己履行债务,显然没有意义,其债之关系应即归于消灭。
在第三种情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保证债务被主债务吸收而消灭,这是由强势义务吸收弱势义务。
夫妻财产混同规定?
1、家庭共同财产,如果要进行财产分割是需得到共有人的认可,否则需提供证据证明;2、工资和奖金是夫妻双方在日常劳动中获得的报酬,不管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其不仅包括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报酬收入,诸如红包、礼金、津贴等获得的货币,这些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混同法律规定?
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
按照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要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只负出资义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将部分投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这显然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似乎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赋予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是以股东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的,其中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分离原则是其最为重要的义务。
分离原则乃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最为核心的法律价值所在。尽管各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应当遵守与公司人格及财产保持分离的义务,但是几乎每一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皆主要是按照分离原则来构建的。依照分离原则,公司不仅是人格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且也是责任独立的法律主体,在内外人格的展现以及自身财产的维持上,皆应保持独立与完整:公司应有其自身的意志与决策机构;应按照法定以及其章程约定的治理结构模式来进行管理;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或处分财产;公司应按照法定或其章程约定的准则,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股东;公司也应当在维持自身资产完整而有效的基础上,偿付自身所欠之债,履行自身的责任;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或者法定的理由解散与终止,并按法定程序最终处理其资产与债务。所有这一切的环节与过程,公司皆是作为与股东分离的独立主体而自生自灭。股东不应当将任何个人的意志,不按照任何法定与约定的方式而强加给公司,股东更不能随意支配与处分公司的财产,或通过公司为其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的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 因此以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为划分标准,公司人格混同可以分为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三种。
人格混同法律后果?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具有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但实际上,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这是因为法人制度中的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宗旨,都是为了将利益和风险公平的分配与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何谓高度人格混同?
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的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或两家公司无法实质区分的情形。人格高度混同情形,主要表现在:人员任职高度交叉,未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架构;共用财务及审批人员,缺乏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业务高度交叉混同,形成高度混同的经营体,客观上导致收益难以正当区分;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及担保,导致各公司的资产不能完全相互独立,债权债务清理极为困难。
人格混同什么意思?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
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或者公司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的程度。
公私账户混同的规定?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混同用工违法吗?
“关联企业”或者“关联公司”已经是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运作模式,特别是越来越多的集团化公司,股权关系复杂,各个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更加常见。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转移风险、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因此在公司法理论和实践领域均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突破,运用独立人格否认和“公司面纱刺破”等制度规制关联公司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而在劳动争议领域,关联公司之间人事制度、员工劳动存在混同,劳动者同时与多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勾连,在出现纠纷后,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推诿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在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也经常面临用工主体与劳动关系归属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责任如何分配等难点问题。
混同用工怎么仲裁?
建议您按照合同签订时的用人单位主体为仲裁申请主体进行。
首先,一般存在混同用工问题的企业,很多是一个老板名下的多个公司,因为业务分工,或避税考量,分开经营,但员工使用同一套班底或有部分员工两头办公。作为员工,进入公司,甭管公司经营怎么混乱,甭管跟哪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是对自身最基础的保障。
其次,在劳动合同中一定要有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描述,如果刚开始入职时没有,后续有相应的调整,您自身能接受的情况下,要留有单位的调整决议信息,以证明您的实际工作地点调整情况。
最后,劳动仲裁申请启动,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您只要拿着您前期跟其中一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就能省去证明劳动关系的很多麻烦,后续再收集相应的其他仲裁请求的支持内容就可以了。
用工混同如何收集证据?
体现混同用工的证据一般包括:体现工作内容和汇报对象前后无变化的职位说明书、工作安排和工作汇报邮件;关联企业联合发布、共同使用的规章制度;放置在前台或大堂、体现关联公司合署办公的公司名牌;
体现不同用人主体名义发放工资和费用报销的银行流水、社保权益记录、公积金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具有相同职能人员签名的离职单、财务报销单、采购审批单等单据;同一劳动者代表不同主体签订的商务合同;使用相同logo、地址、企业邮箱域名、微信公众号的商务名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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