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招标法律 国家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公平招标法律意义?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开展招标投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各种文献资料对于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大体一致,一般认为:公开原则是指信息透明,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条件和要求。公正原则是指相关制度规则在执行时应当统一标准,如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公正执法,不得偏袒护私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诚实良善,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以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二、关于公平原则,相关文献资料的三种说法
(一)机会均等说。2012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一书对公平原则作如下解读:“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在赵勇、陈川生等编著的《招标采购管理与监督》一书中,也类似表述。
(二)内容平等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文献有陈川生、沈力等编著的《招标人暨行政监督疏议》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等文献中的表述,认为公平即是平等,是指行为人过程条件、采购过程和内容机会均等,以及采购行为结束后的结果平等。
(三)机会均等兼公平交易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2012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一书,该文献对公平原则做如下表述:“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平交易。”
招标法律法规?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在招标时,招标方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其进行招标的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及招标人承担,如果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因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是无权代理的行为给招标人带来了损失,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企业货物招标适用什么法律?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采购。其中,达到政府采购强制招标规模标准进行招标的,还应当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7号);未达到政府采购强制招标规模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还应当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既不属于政府采购,也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人可自行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现行法律对此没有限制。
如果采购范围包括设备安装,则属于安装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也可以自愿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工作由谁进行法律见证?
工程开标现场,需要出席仪式的有招标代理公司、3家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发标单位、监督人员、审核专家,其他没有了。
终止招标的法律规定?
18号令第24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法律顾问招标技术要求?
主要是对律所的专业队伍,业绩,资质进行规定。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定标为承诺。
承诺发出后即合同生效,我国立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法》第16条有规定。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的前期材料法律规定?
1、法人委托书: 2、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书。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委托书; 2、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一)实行公开招标的,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IC卡在交易中心刷卡报名。
投标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
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不少于7家(监理、设备不飞少于3家)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并向招标办提交资格审查结果记录。
(二)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招标办提交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不少于3家),投标人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可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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