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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法律法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7-26 14:22:22法律法规1

恐吓致人死亡罪怎么判?

  恐吓致人死亡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内容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不是单纯的恐吓行为还有其它情况则如下:  1、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抢劫致人死亡,论什么罪?

四人携带西瓜刀、胶带、绳子,以租车为名对方某某驾驶的白色尼桑轿车进行抢劫。抢劫中,因方某某反抗,陈某某便在方某某腿上砍了一刀。尔后,被告人袁某某、小陈用绳子将方某某的手脚捆住、用胶带将方某某的嘴和眼封住。在李某某安排下,四人把方某某扔到了海边的鱼塘里,并说:“他不死咱都得死”。之后四被告人换了车牌驾车逃离现场,被抢司机方某某因溺水窒息死亡。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明确把暴力手段作为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其外延包括对身体强制、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的一系列表现形式。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对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应定抢劫罪从重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虽属于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但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是在已完全将被害人制服后又将被害人扔进海中淹死,其行为超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立法本意,其行为属于抢劫后为杀人灭口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对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的行为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两种,其中该条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就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对于“抢劫致人重伤”的含义,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但“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应包括故意杀人,或者只应当包括间接故意杀人,而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理论上及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这些不同认识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实体处理的不一致,有损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笔者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情形在内。理由是:第一,我国刑法明确把暴力手段作为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其内涵就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其外延包括对身体强制、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的一系列表现形式。因抢劫而过失致人死亡自然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于采取暴力手段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也应当包括在“抢劫致人死亡”之中。只不过抢劫罪基本构成中的暴力与加重构成中的暴力在程度上应有所区别,即基本构成中的暴力手段仅限于轻伤害,而加重构成中才包括故意杀人的内容。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并不意味着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应定为抢劫罪一罪而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认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该批复的精神,作为“抢劫致人死亡”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将故意杀人行为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而当场实施并当场抢走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两种情形。因此,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最终是按抢劫罪一罪定罪还是按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必须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考察,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客观行为手段上,其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并且行为人采取前述行为手段的目的是为了制服被害人或者对被害人进行心理上的强制,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使行为人达到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如果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制服了被害人并可以顺利取得财物,但其出于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动机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样,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贪财以外的其他动机故意杀人,之后方临时起意占有死者财物的,对其行为则不应按抢劫罪定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某某四人在对方某某实施抢劫过程中,方某某的腿上被被告人陈某某砍了一刀之后,被告人袁某某和小陈又将被害人方某某的手脚、嘴眼用绳子和胶带进行了捆、封。此时,被害人方某某已经完全丧失了反抗能力,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已经控制了被抢财物,四被告人为杀人灭口,故意将被害人方某某扔进海边鱼塘中,致方某某因溺水窒息死亡。故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既非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亦非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而是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其行为不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构成特征,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定什么罪?

刚才有误,应该是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绑架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定什么罪?

绑架后故意伤害的应当数罪并罚,但是法律将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拟制为绑架罪一罪。因此,如果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又具体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挖乱采,致人死亡该判什么罪?

私挖乱采致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采矿罪。

何为“私挖乱采”“私挖乱采”是指没有法律资格或违反法定要 求的主体从事矿山开发行为的统称。对于“私挖乱 采”,现今凡是与煤矿开采有关的违法行为均被冠以 “私挖乱采”的“帽子”,仿佛约定俗成。

私挖乱采,根据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私挖乱采矿产资源的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无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在定性上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谢邀。本文中提及的寻衅滋事,特指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中”随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罪。1、毁坏财物的寻衅滋事罪,本来就是一种特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但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仅仅惩罚”侵犯他人财产“,而寻衅滋事罪更侧重于打击”以侵犯财产的方式破坏社会安定“,所以寻衅滋事罪是打击“破坏社会安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有重叠之处,也有区别。2、根本区别在于主观心态这两个罪名都包含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两者的主观心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心态,是随心所欲损毁财物,其主观上主要是为了逞强争霸、耍威风、发泄情绪报复社会等精神刺激。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一般要求目的指向很明确的财物,而不是看到什么砸什么;有明确的动机或矛盾起因。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在第一条中也规定: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这也是因为婚恋、家庭、邻里、债务都是很常见易起矛盾的起因,如果随便把这些都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范围,很容易扩大打击面,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定罪了。3、实践中的重叠之处例如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故意毁坏财物,虽然也许主观意图明确、矛盾纠纷等事前起因也很清晰,但因发生的场所,本身也具备了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和破坏,此时就有可能因竞合而被定为寻衅滋事罪。再如发生在实践中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行为人主观心态本来就是很复杂的,虽然是以明确的毁坏财物为主,但通常也夹杂了一定的发泄情绪、逞强斗狠等寻衅滋事主观方面的内容在里面,所以也比较不好判断,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还有一个问题是,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是2000元,故意毁坏财物的定罪标准是5000元,so,口袋作用仍在。4、“纠集3人”、“公然”的问题要说明的是,你说的那个故意毁坏财物的入罪标准是公安部的规定,所以我们只是参考适用,在理解上可能会与公安有不同。纠集3人,我们理解的是,“被纠集者”至少要3人。所以你说的A纠集BC两人,是达不到这一个要求。“公然”,没有很明确的说明,我们一般理解是,只要不是“不公然”,就都是公然。如你说的在马路上砸车,即使是半夜、没人看到,但因为场所是公共场所,也是“公然”。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候审期间没有法定条件,如孕妇、生病,是不可能取保候审的。因为故意伤害致死是属于暴力犯罪,依法是十年以上的量刑。

  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院判了没钱赔偿怎么处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不能赔偿,受害人的家属可以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犯了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需要当场拘留吗?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犯了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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