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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的法律规定 实际居住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3-07-25 17:19:58法律法规1

实际居住地入学要求?

法律上,实际居住地是指连续在某处居住满一年。实际居住地多为房产(有本人持有的房产证、公房需要单位开具证明)所在地。

  入学时,如果没有目标区县的户籍,达成实际居住地的条件是:

  1、学生的父或母拥有这个区县房产证的房产,对居住时间没有任何限制。

  2、没有本市户口,却有这个区县房产证房产的,最稳妥的是这个房产最好已经取得一年以上的房产证。

  3、没有本市户口也没有这个区县房产证的房产,而是租房居住的家长,最稳妥的是这处租住的房子已连续租满一年(住不住没关系,需要由租房合同,办理借读证时需要)。

  4、对于有本市户口、没有这个区县户籍、也没有该区县产权房只是租房居住的家长,幼升小不能凭借“实际居住地”的条件让自己的孩子到这个区县来升学。

  5、在目标校区县内只有户口,却没有房产或者挂靠户口的情况下。在落户时间满一年的条件下,孩子可以在此区县内参加调剂入学。

实际居住地址怎么填?

实际居住地就是现住址——指目前所居住的地址,该地址有门牌号,但不一定是固定的住所。

家庭住址是指:户口或身份证上登记的住址。

现住址是指:你现在所居住地方的地址。如果你的居住地址没有变就都填写成一样的就行。

扩展资料: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籍贯就是祖居地或原籍。祖籍地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

上小学实际居住地标准?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

所以,每个地区就近入学的具体范围会有所差异,例如2020年《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小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就近入学保证学生安全,现小学生一般初上学年龄都在6—7岁之间,这些孩子的安全是家长最为关注的。

就近入学的标准就是学生正常步行25分钟内到校,减少孩子在路上的滞留时间,保证孩子上下学的安全;如果每天孩子耗费大量时间在路上,其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就不能很好的衔接。

另外,家长应考虑给孩子留出足够的时间在社区活动,鼓励孩子与社区内孩子游戏、玩耍;如果家长给孩子选择了一个离家远的学校,首先孩子面临每天要比别的孩子早起10—30分钟,正在发育的孩子面临睡眠不足问题。

出门挤车上学也会耗费时间,孩子学习时间会更紧张。

实际居住地是什么意思?

实际居住地就是当事人目前居住的地点。

1、国内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实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实际居住地认定的法律后果

“实际居住地”作为一个法律名词,自然有着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实当中,最多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是诉讼管辖权及民事相关权利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1、民事诉讼管辖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涉及诉讼行为,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才能起诉。相当一部分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是地域管辖,也就是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确定实际应当管辖的法院。

一般以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住所地居住地,以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相关权利的认定:以人身侵权赔偿为例,一般情况下,这类侵权案件,以侵权行为地的赔偿标准为准,但如果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则可以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标准。

3、法律适用:对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在大陆进行民事诉讼,如果双方均不在国籍国,且在大陆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则有可能适用中国的法院审理他们之间的纠纷。

原告故意隐瞒被告实际居住地址?

对此类案件,我们在立案时虽然严格审查把关,但仍避免不了上述问题的出现。由于此类案件的被告大部分属于无固定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有的户籍所在地属空控户,并无房产或住处,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居住地有的也只是被告曾经住过的临时居住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目前法院一般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后在审理上仍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文书上如何确定被告真实居住地。另外,公告送达给后期执行工作也带来很多不便,因为居住地不真实,致使案件难以执行。请问对此类案件,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信中所述原告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实地址,人民法院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适用该项规定。因为所谓没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的对象找不到适格的主体,即无法确定具体要向谁主张权利,对于这种没有明确讼争主体的情况,定纷止争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人民法院才要依法予以驳回。而本案中并非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实,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或送达法律文书的后果,但这对于被告作为诉讼主体没有影响。

房屋实际出资人法律规定?

第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包括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帮助已婚子女购房,或一方父母全部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以购房协议的签订人、房款的缴纳人为出资者自己的子女为证),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以购房协议的签订人、房款的缴纳人为出资者子女的配偶一方为证),可认定为是向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书面约定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除外。

实际居住地登记申报是做什么用的?

居住登记信息也是也是核实实际居住的重要手段,多数区是直接调取数据比对。

  有的区要求打印居住信息登记证明(也有的区叫居民采集表等),这个是需要有居住信息登记的,不然是不给开具的。

  看了各区的说法,有的区是在网格中心开,有的区是在租赁部门开,有的是在社区工作站开,这个以各区具体要求为准,但前提都是你完成了居住登记。

规划面积与实际面积偏差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规划建筑面积和实测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是按照累计计算的,通常情况下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以内的部分,允许误差为3%;超过1000平方,不超过5000平方的部分,允许误差2%;超过5000平方,不超过10000平方的部分,允许误差1.5%;10000平方以上的部分误差1.3%;并且累计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是不能超过500平方。

爱山东网上报名怎么填实际居住地?

现在居住地住所与户籍地一致的,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地址;

现在居住地住所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那么填写现在去作证居住证(暂住证)上面的地址;

现在居住地要是租的房子,要签现在租赁房子的地址。(租房合同或房产证也可看到现在居住的地址)。

如何认定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主要看两个标准。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实际居住有效文书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地址一致,入户该址时间须在当年招生计划公布前(含当年招生计划公布当日),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共同拥有该房产100%份额;

2、适龄儿童随祖父母同户同住(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祖父母户籍地址一致)三年以上(截止至当年招生计划公布之日),适龄儿童所居住房产为祖父母所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在本市无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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