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宗教场所法律意见
长海医院附近宗教场所?
1 在长海医院附近有多个宗教场所可供选择。2 具体来说,长海医院东侧有一座佛教寺庙——上海长海寺,西侧则有一座基督教堂——上海长海堂,北侧有一座道教庙宇——上海长海观等等。3 此外,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附近的宗教场所,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咨询当地居民了解情况。
南京有哪些宗教场所?
南京的寺庙教堂宗教场所:
1
基督教百年堂
汉中路南京医科大学校内
2
基督教道圣堂
中山北路南京十二中校内
3
基督教莫愁路堂
莫愁路390号
4
基督教江苏路堂
江苏路
5
基督教圣保罗堂
太平南路396号
6
基督教青年会旧址
中华路南京分析仪器厂内
7
净觉寺
升州路
8
太平路清真寺
鼎新路甘雨巷
9
吉兆营清真寺
地铁大厦后
10
龙泉寺
唐代明刹
11
光宅寺
南朝梁 508年建
12
天隆寺
安德门大街文莱风情园内
明代
13
普德寺
雨花西路
南朝梁 502年建
14
大报恩寺
雨花路秦淮河南岸
明朝永乐年建
15
鸡鸣寺
台城附近鸡鸣山东麓
西晋
16
古拜经台
江宁西善桥祖堂山南麓
17
宏觉寺
江宁西善桥祖堂山南麓
南朝梁 504年
18
天界寺
雨花西路
明初三大寺之一,金陵48景 天界招提
19
香林寺
据说是曹雪芹家庙
20
泰山寺
浦口泰山新村大转盘西
明初
21
毗卢寺
汉府街4号
明嘉靖,曾是中国佛教会所在地
22
静海寺
下关狮子山南麓
明代,郑和晚年居所,《南京条约》的议定地
23
灵谷寺
紫金山灵谷寺景区
原名蒋山寺
24
玄奘寺
玄武区九华山公园内
玄奘顶骨舍利的埋葬处
25
高座寺
雨花台烈士陵园内
东晋初年,原名甘露寺
26
栖霞寺
栖霞山中峰西麓
南齐永明7年建,南京最大的寺庙
27
古瓦官寺
秦淮区花露岗
东晋兴宁2年公元364年建
28
清凉寺
清凉山公园内
29
金粟庵
集庆路五福街(来风里)
30
鹫峰寺
白鹭洲公园内
明朝天顺年间建,纪念唐朝高僧鹫峰而建
31
金陵协和神学院
上海路
32
玄真观
六合区长江路112号
六和区博物馆,南宋隆兴元年建,名“万寿宫”
33
华严寺
安德门外小行的华严村
南朝梁代
34
上定林寺
玄武区瓮仲路中山陵景区内
南朝刘宋439年建,文艺评论家刘勰著《文心雕龙》之处
35
下定林寺
江宁区营前路方山北麓
南宋1173年建,定林寺塔林以斜塔著名
36
定山寺
浦口区定山村
37
仙鹤观
城东仙鹤山西端山顶
始建于汉代
38
石鼓路天主教堂
石鼓路与螺丝转弯交界处
宗教场所四进指什么?
指的是国旗国歌进场所、宣传标识进场所、法制教育进场所、道德典范进场所。
广州有哪些著名宗教场所?
道教:,五仙观,三元宫,仁威庙,纯阳观,黄大仙祠,广州城隍庙。 佛教:大佛寺,华林寺,六榕寺,光孝寺。 一时只想起这么多。
宗教场所消防设计规范?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建立管理组织,确定3名以上消防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宗教场所无形财产有哪些?
属于宗教场所的无形资产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宁夏什么时候恢复宗教场所?
2022年12月22日宁夏的旅游景区和棋牌室、影剧院、网吧、歌厅、酒吧、台球厅、博物馆、图书馆、健身场所、培训机构等室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陆续恢复正常。
宗教场所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类型为非营利法人类别下的捐助法人。
宗教场所法人变更需要多久?
按照规定,一般需要60天。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的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县级宗教局给批准的宗教场所开放证明有效吗?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场所许可证”应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该证没有期限,只要场所不撤销(自行申请注销或被依法取缔)终身有效。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2号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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