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一、票据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关系,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中,无因是指()。
个人认为是B。票据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权利人在兑现票据权利时,不需要解释、证明自己为什么有权获得票据上记载的权利,只要票据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完整的,如签章齐全、背书连续、无不洁字样记载,承兑人或出票人就必须按照票据字面上所记载的权利足额、按期兑现,不得以持票人缺乏获得票据的合法理由来进行抗辩。
三、商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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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繁荣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有无及其存废的影响。这一点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使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已经生效的票据和已经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独立存在;(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行为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各国票据立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票据行为无因性加速了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了票据的各种经济职能。但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流通要以必要的安全性为其基础和保障。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有可能导致损害交易安全时,则应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加以限制。对此,有些国家规定得比较宽松,对票据行为无因性限制较少,如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有些国家规定得比较严格,对票据行为无因性限制较多,如很多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这就形成了不同的立法风格。但这种限制只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的例外,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整个票据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容质疑的。
四、汇票的“无效”与“享有票据权利”
要看清楚题目,题目中说的是甲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说明这里的票据早已不是出票阶段了,出票行为附条件票据无效,而之后流通过程中票据背书附条件是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的,即背书有效,所附条件只产生民事法律之效,不产生票据之效。
对于补充的回答:你理解错了,出票是当纸上什么都没写,空白的时候写上去,这里的甲是“拿”着他取得的已经被银行承兑过的汇票给乙,都已经承兑了,怎么会还在出票。
五、我想问一下,票据的无因性指什么,有什么特点。谢谢。
票据的无因性一般指在票据行为中付款人在见到票据之后,如果该票据记载内容无瑕疵,背书连续等,则应依照票据付款,而不论该票据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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