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的车辆和行人要往右走
一、为什么我国的车辆和行人要往右走
唐朝的《仪制令》为我国最早的交通规则,距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仪制令即:礼仪、制度、命令。唐代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这种始于唐代、盛于宋代的交通法规,带有法规的强制性。
我国古代交通工具简单混杂,有车、船、轿子、牲口几大类。车类主要有太平车、囚车、陷车等,船类主要有官船、哨船、渔船、快船、战船、大小海鳅船(也属官船)等。轿子类主要有山轿、兜轿、凉轿、暖轿等。牲口类主要有马匹、驴、骡等。
面对交通工具混杂,秩序混乱的现象,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朝廷下诏,令京都开封及各州,在城内主要交通路口悬挂木牌,上书《仪制令》作为交通规则,人人都要遵守。到南宋,这一交通规则又由各州扩大到各县,而且由悬挂木牌发展到刻石立碑永久示人。在今陕西略阳县灵崖寺还存有《仪制令》石刻实物,在竖刻“仪制令”三个大字下方,并列四行小字:“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 从这四行小字可以看出,道路通行规则自古以来就要求大家做到互相谦让。
除此之外,我国现今行人和车辆都遵守着靠右行走的交通规则。相传,这条交通规则最早来源于古代军队的队列规定。原来,古代有了军队之后,当两支队列路遇时,因为战士们右肩扛着矛或剑等兵器,只好把左面让给迎面而来的军队,自动靠右边行走。久而久之,成了一条古代军队之间互相遵守的交通规则,代代相传,直至今日。现在我国的司机座位都设在左边,以利观察路况,便于安全行车,就是据此而来的。可见,唐朝《仪制令》的颁布,对现今的道路交通规则依然有着它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 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唐 代法律的表现形式。律是当代法典,规定罪名和刑罚;令是皇帝的命令,规定贵贱等级等重要制度;格是规定官吏的办事规则;式是规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律、令创始于 秦 代,格、式创始于 东魏 、 西魏 ,至 唐 代四种并行。《新唐书·刑法志》:“ 唐 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於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三、谁知道唐代婚姻法
唐代不是一夫多妻,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严格来说也属于一夫一妻。
四、中国历史上从古代史到近代史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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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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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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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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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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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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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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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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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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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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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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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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