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照相馆给孩子照的百天照他们给丢了,我想让照相馆赔偿我精神损失,请问如何起诉?
这是具有重大纪念意义、不可恢复的无形财产,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是可以根据特殊的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
民法通则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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