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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2023-07-23 22:37:43法律知识1

一、2013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解释共15条。 2、拘役或者管制、数额标准 2013年4月3日、携带凶器盗窃。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 1。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量刑 2013年4月3日。 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 各省,为“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数额巨大”,为“数额巨大”,应当酌情从宽,但行为人认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3、“数额巨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2,于4月4日起施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为“数额特别巨大”、入户盗窃、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退赔、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退赃,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悔罪;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数额较大的,解释共15条,为“数额较大”,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获得谅解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追究刑事责任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自治区,为“数额巨大”,并处罚金。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扒窃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原数额标准(1998年发布)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二、盗窃罪法律上是怎么量刑的,有什么办法能轻判一点?

你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可以参考下安徽省的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盗窃罪罚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如何区分和适用‘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

1、数额较大,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并且也经常进行调整。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盗窃1000元至3000元以上是数额较大,不同地区对较大规定不同,不会超过这个范围。

2、多次盗窃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多次盗窃达到三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在这里,是否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认定为一次盗窃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4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盗窃数额累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变化直接影响对“多次盗窃”犯罪构成的界定以及盗窃数额的累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后,笔者认为,“多次盗窃”是指以“入户”、“扒窃”及“携带凶器”以外的方式实施的盗窃。这是因为,“入户盗窃”、“扒窃”作为独立的犯罪构成,其成立盗窃罪不受次数限制,而“多次盗窃”要求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扒窃”,如果固守《解释》第四条对“多次盗窃”的界定,那么“多次盗窃”就没有适用的空间。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因此对于多次一般盗窃累计数额处罚不存在疑问。但应当注意的是,“多次盗窃”的定罪根据是盗窃行为达到多次,而不是因为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累计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累计盗窃数额,一般而言,盗窃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诉的,其后所发生的盗窃行为,数额应当一并累计。对盗窃构成犯罪以前的盗窃行为,按照《解释》规定的“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累计数额的范围应当限于盗窃构成犯罪之前一年以内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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