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 检察院
犯罪定性是由公安,还是检察院定?
犯罪定性由法院定。
1、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定罪权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确认行为的犯罪性,这就是定罪活动。因此,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定罪的客体是侵害法益的行为
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定罪的客体,因而只有对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论,如果没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于人的身份、职业、宗教等都不能定罪,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3、定罪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有罪的确认与评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动的性质。定罪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的,同时又是量刑与行刑的前提与基础。通过定罪活动,使有罪的人得以入罪,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使无罪的人得以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定罪活动关系到一个人生杀予夺,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什么时候才能定性?
其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应该说这个时候就定性了。到了检察院进行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进一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个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这就是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的期限。
合作合同如何定性?适用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也不受文件题目的限制,即使是“某某协议”只要内容是双方之间达成的合意订立的文件,就是《合同法》中的合同。合作协议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订立的,当然也是一种合同。
什么是否定性法律后果?
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是公务员基于其身份而实施违法行为应承受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政府和公务员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通过积极的或消极的行为违反行政法的规定。其中,当行政主体回避和逃避责任时,便构成消极违法;而当其在法外揽权时,便成为积极违法。 一旦其发生违法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依法行政。
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务范围内的法定义务时,必须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这是国家法律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给予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是由自己意志支配的公务员职务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一种负担。
根据公务员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宪法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三大类。
法律定性三要素是什么?
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三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双方: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 。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检察院提前介入法律依据?
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可以归纳为,提前介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提前介入的前提,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时候;提前介入的范围,是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的内容,是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提前介入的任务,是了解案情、分析证据、提出建议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结合刑诉法第8条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诉法规则第323条的精神,提前介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对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在受理报捕之前,依法派员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实行参与和监督的工作制度。
检察院法律文书的特点?
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法律文书具有以下特征:
1、 制作主体是独特的、唯一的;
2、 制作必须遵循法律程序;
3、 是国家公文,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在法律术语中,什么叫定性错误?
法律上讲的“定性错误”,是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对原审法院所用的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量刑是否准确的一种重新检验。
如凶杀案,既涉及到故意伤害罪,也可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再审法院重审此案,就得依据原有的事实,重新考量原审法院在审判时所用的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的适用法律,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恰当?如果是故意伤害而被判是故意杀人,或故意杀人而被判成故意伤害等,即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检察院法律宣传工作规定?
归口管理,分级审批,领导把关,正面为主,合规审查
检察院法律文书评查意义?
文书平常是指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形成了法律文书进行点评,抽查。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水平,提高整个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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