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同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律师不作为,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如果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其执业的律师所,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一、当事人投诉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准备一份书面的投诉信,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如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凭据等)的复印件前往所在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各地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地址、电话见附录)或者通过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二、投诉信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3、投诉的内容与事情经过;
4、投诉的请求等。
三、各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对于群众投诉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对于符 合要求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尽量在受理后一至两个月内告知投诉人有关投诉处理的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诉或举报材料,应区别情况,要求投诉人补充材料、或者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等。
四、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应该符合客观事实,对捏造事实,造谣、毁谤、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嫌什么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包括强奸,盗窃,伤害,杀人,放火,行贿受贿,危害公共安全罪,叛国罪等。
因个人原因致使公司造成严重亏损,对个人是否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该追究其何法律责任?
员工无意给公司造成损失,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算犯法,不会追究法律责任,不过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承担损失赔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就是暂时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先观察一下看看事情后续的发展情况,如果对事情的后续发展较为满意,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一人因交通纠纷打了对方,造成了轻伤,因积极赔偿,及时的治疗,精心的陪护,有悔改表现,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就和平解决了,如果仅治疗很少看护,且后来的赔偿数额少,就有可能在治疗的后期启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员工倒卖公司财产后离职,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吗?
员工倒卖公司资产,那么属于经济犯罪,公司可以起诉员工,要求员工赔偿,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领导无故辱骂员工员工有没有权利追究其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公司领导辱骂员工,不论无故还是有故,都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损害,对名誉权、荣誉权的侵犯。员工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员工收取公司营业款后离职,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吗?
1,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所收取的款项确实为公司的应收营业款。
2,如确认属实,那么,该款项则为公司的资产,无故侵占、私吞公款已构成犯罪,公司作为受害人应及时通过法律渠道处理。
3,另外,还需要明确该员工与公司所订立的聘用协议,对于员工收取该性质款项后的可运用权利,离职手续是否已经依照公司制度办理完结,是否存在不利于公司起诉该员工的要件,以上等等,均应提前进行把握,不致被动。
合同条款等级?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填补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二、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六百六十八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民法典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中,对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多加参考。对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若是有所缺少的话,则会直接导致合同不成立。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其余的并非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刑事事件超过多少年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且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决定。(《刑法》第八十七条)。
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有人报警、检举、举报等,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限时,只要犯罪嫌疑人还健在,无论过多久都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盗用公司营业执照图片和注册号该怎样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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