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OSPLAY中使用的道具枪是否违法?
一、在COSPLAY中使用的道具枪是否违法?
参照电影拍摄使用道具枪,具体还是要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二、一部电影 急急急
暴力街区
类型:动作片
导演:Pierre Morel
编剧:吕克·贝松(Luc Besson),Bibi Naceri
主演:大卫 ·贝尔(David Belle),西里·拉法埃利(Cyril Rafaeli),托尼·达玛修(Tony D'Amario)
2004年11月在法国上映,吕克·贝松工作室出品
片长:1小时35分钟
剧情
巴黎,2013年,一堵墙把落后地区与其他地区隔离开来,那里没有法律,没有制度,并且被黑社会集团所控制,他们胆大包天,无恶不作。达米埃是警察局的一个精英,是特殊行动小组的高级督察,也是武术高手,非常善于打入敌人内部。他完成任务以 迅速、敏捷、准确著称。这一次,政府交给了他一个在他职业生涯中最棘手的任务,一个具有大规模杀伤性威力的武器被十三区最凶猛的黑帮偷走了。达米埃的任务是要除去这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爆炸系统,为此他必须与雷伊托合作,因为雷伊托是唯一知道这个黑帮内幕的人,并且雷伊托也要营救他落入黑帮手中的姐姐。
三、汪峰对旭日阳刚享有禁止权吗?(转)
汪峰对旭日阳刚享有禁止权吗?----谈《春天里》版权之争 陈有西 姚小娟、罗云两位浙江律师及时对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法律阐释,值得称道。 我同意他们的一种观点,即汪峰的禁止他人演唱的权利,来自于他的著作权,而不是表演者权。 著作权衍生出表演权,即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比如一个剧本作者,可以授权一个剧团演出他的作品。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汪峰当然享有包括表演权在内的《春天里》作品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不论汪峰是否自己演唱了《春天里》。也就是说,《春天里》的表演权属于汪峰,是源于他是词曲作者。而不是说,汪峰演唱了《春天里》,才享有表演权。别人就不能演唱。一个作品流行后,作者就只有获取和分享著作报酬的权利,而没有禁止他们演唱的权利。即便是汪峰没有演唱《春天里》,那么作为著作权人,他同样享有表演权。他人要演唱《春天里》,须取得汪峰的同意。而他的作品一旦发表,已经进行了演唱,就无权禁止他人演唱,但是可以主张获得署名权和报酬权。
由于汪峰不同于一般的作者,他自己不但是词曲作者,同时也是一个摇滚歌手,而且《春天里》这首歌他自己已经唱红,因此他希望获得独家表演权。这种独家许可,是作者权。比如一个剧本,只授权一个电影厂拍摄,一本小说只允许一个电视台改编。但是音乐作品独家授权表演,是难以做到的。商业演出、歌厅的盈利性使用,是禁止不了的。不能因为旭日阳刚上了春晚,歌片发行可能超过汪峰自己,就禁止他们再使用。因此,汪峰禁止他人演唱自己创作的已经流行的作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他只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报酬权,而不享有禁止权。 表演是一种再创作,表演者形成的作品权是一种独立权利。旭日阳刚的演唱,赋予了原作一种全新的含义,把一首原本怀念爱情,呼唤人类大爱的优秀作品,加入了呼喊生存、命运悲怆的元素,其打动人心的东西,已经同汪峰的演唱完全不同,赋予了汪峰脚本一种他自己都没有包含的内涵。上春晚就是因为这种草根元素,歌颂生命顽强挣扎的元素。因此,这是一种新的创作,并不只是一种简单图解,已经有了一种新的创作的意义。其作品也有了独立的地位。只是由于其文字、旋律都是汪峰的,演唱风格也是继承汪峰的,因此他享有原创作者的共有权利。可以享有固有的署名权和收益报酬权。 因此,我不同意两位律师的如下的进一步阐述:“如果汪峰演唱了《春天里》,那么他不仅享有《春天里》的全部著作权,同时享有作为《春天里》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一个作品可以有多个表演者,各种表演可以形成自己的风格。比如对《威尼斯商人》的诠释,可以是喜剧色彩的,也可以是冷酷色彩的。景刚山演唱的幽默版的《南泥湾》,同郭兰英演唱的歌颂版的可以有完全不同的风格。只要他的表演,是已经获得了原文字、曲谱作品作者的同意的,他的表演形成的作品,就具有了自己的表演者权。可以出版自己的作品,而不能被原脚本作者享有。 比如汪峰,并无权发行旭日阳刚的MTV作品,而只能分享他的发行收益。因为一开始的旭日阳刚的演唱,是得到了汪峰的同意的。演出都是默认认可的,甚至是辅导过的。因此旭日阳刚的以前的翻唱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虽然汪峰没有收他们的使用费用,但是是属于一种免费的授权许可,他们的演出和使用是合法的。由于这个授权,没有形成书面的意见和期限,因此汪峰可以随时收回授权,禁止旭日阳刚以后再无偿使用。但是无权追究他们事先的演唱行为。同时,也无权禁止旭日阳刚出版自己以前演唱的《春天里》的演唱作品。但是,汪峰可以享有署名权、分享报酬权。 某种程度上说,由于两位民工没有得到书面的法律保障,以致一个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的上了央视的演唱作品的无形资产价值,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他们附加创造的《春天里》的无形资产,反而被汪峰无偿占有。 这里讨论的,不是汪峰的著作权问题,他的著作权是完整有效的。因此他有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署名权、修改权、获取报酬权。我们在讨论的,是著作权的邻接权。是许可表演后、作品发表后,创作者的权利边际问题,他能控制到什么程度。即一个作品已经发表后,已经许可别人表演后,对表演形成的表演者权,他还有什么样的延伸权利,能不能禁止其表演形成的影像光碟的发行?禁止其收益?比如央视的DVD,能不能禁止其放上旭日阳刚的演唱?显然这是不可能的。汪峰也没有这样主张。而旭日的商业演出,显然影响力已经不如这些音像制品。如果这些光碟在市场上出售,那么旭日的《春天里》影响力仍然会比汪峰原唱的影响更大,或者并存。如果无法禁止这些DVD的发行,其社会影响和商业价值的影响就无法消除。对于其通知不授权后的商业演出,著作权法意义上,汪峰当然可以不再许可,不准旭日阳刚唱这个作品。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汪峰禁止其他演员的演唱吗?如果不禁别人只禁旭日,目的的正当性又如何判断?如果禁止所有其他演员的商业性演唱利用,对于一个已经流行的歌曲,中国的现状是从不禁止,如果每首歌都要去获得许可,比如王洛宾的,比如《神话》和《三国演义》的主题歌,都要找到原作者去获得许可,每个演员、每个演出公司、每个KTV显然都无法正常活动。现在“音著协”在做这个工作,往往也只是一种“泛授权”、“收费即许可”,仍然无法全面进行每一首每一人面一次的许可。这是无法做到的。如果我们的《著作权法》是这样的立法意图,实践中根本做不到,也不利于精神文化的传播。 有的人把“发表”,和已经发表后的“传播”,混为一谈了。已经演唱发表后的“翻唱”,和“首唱”是两个概念。《春天里》的首唱发表,已经由汪峰自己进行。这个作品是已经流行后,旭日再翻唱的。“首唱”后,这个作品已经丧失了其独家占有的状态,只要不损害其署名权、修改权、报酬权,其他人再演唱,就只是一种流行,在我国的现状中,对流行并没有禁止的权利。其他的演员都可以进行商业演出的翻唱。《著作权法》想要进行这样的禁止,显然也是不可能的。歌曲发乎声形乎外,鲁迅说的吭唷吭唷派,对上亿人你如何授权?这些人中谁是自娱自乐的,谁是商业性的,如何查明和追究?因此,一般只能管“首发”授权,对已经流行的,无法收回再授权。只能主张署名权和报酬权,和作品不被恶意修改恶搞的权利。 对于一个法律问题,执法者、司法者,考虑的是现在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学者,考虑的是法律应该是怎样规定的。《春天里》的版权争议,既提出了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双方权利界线,同时又为著作权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可以研究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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