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法律地位
怎么区分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独立请求权到底是什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诉讼标的有权利的当事人,独立与原告与被告,判决书只会判决是否享有权利,不会判决独立承担义务,取得权利承担相应义务除外,比如原被告争夺遗产,法院追加第三人,因第三人也可能是继承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可能会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判决只会写明承担义务,不会出现享有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怎么认定?
依据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可将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可以独立行使,而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所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法院对本诉讼的诉讼标的的处理有可能涉及到该法律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但是有权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等,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权提出上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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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对第三人的概念进行区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有自己独立的请求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请求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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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其认为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纠纷可能会涉及或者侵犯自己的利益,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将原告与被告列为共同被告,并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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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想要通过参加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参加诉讼的时间应该在原被告的诉讼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且最迟不能超过原被告诉讼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前。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在一审中提出诉讼主张,而在二审申请参加诉讼的,二审法院会安排调解,调解不成则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以维护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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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只有自己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而区别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诉讼方式(即法院可通知无独三参见,无独三也可自行申请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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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后,其在诉讼地位上与原告相同,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的原告,而原审原告和被告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中的共同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共同原告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即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被告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即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何时申请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无需单独立案的,直接加入到已经立案并审理的案件之中就可以。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第三人参加诉讼,须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 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I0日以内上诉。 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三、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什么叫无独立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哪些?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三、行使独立请求权的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因此,当我们的权益在他人的情况下受到影响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恢复我们的相关权益。 不要害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影响。 同时,应了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的相关信息,才能更好的参与诉讼。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举例说明?
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议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用传票传唤其出庭。在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定无独立请求权应当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举例说明?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举例:
2000 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丙在本案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怎样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直接向主审法官递交《参加诉讼申请书》,格式与诉状类似,但只列明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贵院受理XX诉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是该案诉讼标的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该标的物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本诉中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为申请人所有;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本诉原告(或原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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