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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请求权 法律依据

2023-07-22 18:39:57法律知识1

什么叫无独立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哪些?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三、行使独立请求权的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因此,当我们的权益在他人的情况下受到影响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恢复我们的相关权益。 不要害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影响。 同时,应了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的相关信息,才能更好的参与诉讼。

房产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188条和196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被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区别?

1、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或者享有共同权利,或者承担共同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有两个诉讼标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权利或义务。

2、诉的分离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论当事人的人数有多少,都不能分开审理。如果起诉或者应诉时有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只能追加为共同诉讼人,不得另行起诉。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尽管与本诉讼有密切联系,毕竟可以分开。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加已经开始的本诉,也可以另行起诉。

3、对立方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他们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对立的。

4、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是原告。

5、参诉时间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参加诉讼,也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追加进来;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在本诉讼开始后参加进来。

6、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全体承认,才能对全体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独立行驶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主体,他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怎么区分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独立请求权到底是什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诉讼标的有权利的当事人,独立与原告与被告,判决书只会判决是否享有权利,不会判决独立承担义务,取得权利承担相应义务除外,比如原被告争夺遗产,法院追加第三人,因第三人也可能是继承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可能会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判决只会写明承担义务,不会出现享有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怎么认定?

依据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可将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可以独立行使,而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所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法院对本诉讼的诉讼标的的处理有可能涉及到该法律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但是有权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等,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权提出上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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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对第三人的概念进行区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有自己独立的请求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请求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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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其认为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纠纷可能会涉及或者侵犯自己的利益,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将原告与被告列为共同被告,并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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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想要通过参加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参加诉讼的时间应该在原被告的诉讼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且最迟不能超过原被告诉讼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前。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在一审中提出诉讼主张,而在二审申请参加诉讼的,二审法院会安排调解,调解不成则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以维护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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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只有自己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而区别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诉讼方式(即法院可通知无独三参见,无独三也可自行申请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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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后,其在诉讼地位上与原告相同,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的原告,而原审原告和被告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中的共同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共同原告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即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被告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即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何时申请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无需单独立案的,直接加入到已经立案并审理的案件之中就可以。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第三人参加诉讼,须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   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I0日以内上诉。   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三、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物上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往往混同使用,二者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就在于占有。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它不是一种权利,而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都是作为一种权力出现的,因侵犯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称之为物权请求权,而侵犯占有这种事实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不能称之为占有权请求权,只能称之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对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侵害产生的请求权称之为物权请求权,如果再加上侵害占有这种事实状态而而产生的请求权则称之为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范围要比物权请求权的范围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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