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大清律编纂过程和内容
一、简述大清律编纂过程和内容
《大清律例》:清朝中期清高宗乾隆皇帝命大臣三泰以《大明律》为基础综合顺治、康熙、乾隆3朝的司法实践编纂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将法律(律)和案例(例)综合在一起,而案例多变甚至彼此冲突,严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
附注:古代13部经典法典,其中开山之作《法经》、集大成者《汉律》、承前启后制作《北齐律》、巅峰之作《唐律》、总结之作《大明律》对中国传统司法影响深远。今天中国法律受日本法系、苏联法系、美国法系影响极大,传统文化受到轻视。法典化虽然不能完全制止帝王以敕令代替法律,但是将整个社会至于法律的规范下却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律——国家法律,一般由王朝初期的朝廷重臣编纂,皇帝批准实施,对后代皇帝具有约束力
例——钦命案例,一般由朝廷重臣提出,皇帝批准后作为法律的补充,对其他相关案件具有约束力,而且可以突破国家法律的限制。
敕——皇帝命令,是对具体事务发出的立法性指示,效力高于国家法律和钦命案例,但是可以被其他敕令废除。
诏——皇帝命令,是对具体事务发出的行政性指示,对其他事务不具有约束力。
旨——皇帝的命令,是针对大臣奏事而下达的指示,可以不对外公布(例如密旨)。
谕——皇帝的命令,是对大臣的直接发出的指示,只对本人有约束力。
二、清末的新政为什么称之为假维新?它有哪些真改革
在我看来,清末清政府推出的新政根本就是幌子。预备立宪的基础是改组内阁,而清政府为了紧握权利居然搞个皇族内阁,那还改什么,狗屁
三、清末修律为什么走大陆法系模式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承袭
因为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从古代开始,中国就是以制定法为主的,判例法在中国没有文化土壤;其次,制定法以立法、颁布法典为主要任务,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因为,判例法,一个判例真正被接受可能几十年,对于后发的中国来说不合适时间不够。
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承袭主要有:民法典既吸收了德国的精髓,也保留了中国的一些传统;刑法典也是如此
四、清代刑法制度有哪些
清朝的死刑,有凌迟、斩、绞数种。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与绞刑。斩、绞刑又分“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所谓“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临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五、说明清朝实行怎样的对外政策
乾隆时期的闭关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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