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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我诉讼法律后果 商事仲裁我诉讼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3-07-22 17:32:26法律知识1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

仲裁和诉讼的本质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式,但是却有着诸多区别,主要的区别有以下:

1、仲裁与诉讼的本质不同。诉讼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法庭居中审判,带有强制色彩,而仲裁则是私权利处分的体现;

2、案件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仅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要比诉讼范围狭窄;

3、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而诉讼是两审制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

4、公开程度不同。

仲裁属于法律诉讼吗?

仲裁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仲裁受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约束,是对民事和商事纠纷的法律裁决,完全属于法律诉讼,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和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一样,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也是法律诉讼的一种结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后果?

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可以极大的保护公益和修复受损的公益。

二,对危害公益的行为具有极大的震慑,使的公益侵害人在经济上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是会提高社会保护公益意识,自觉保护公益,起到很好的公益保护宣传效果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1、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系指实体法,而非法律冲突法。

2、当事人未选择的,仲裁庭应当适用与争议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均应当根据有效的合同条款并考虑有关国际商事惯例作出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意义?

意义: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地选择的随意化,由仲裁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已无存在必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其次,有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履行并不需要依靠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如果不承认仲裁地国撤销仲裁裁决的效力,并取消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无异于对败诉方当事人拒绝司法。

商事仲裁调解和仲裁判决区别?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么

仲裁委作出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仲裁没有按期答辩有什么法律后果?

结果是仲裁员无法及时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

仲裁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状。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状,既不影响仲裁庭案件审理,也不影响仲裁庭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员办理商事仲裁注意事项?

第一条 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认真、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

  第二条 仲裁员在办理案件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外界压力或私利而影响裁决,确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

  第三条 仲裁员应当熟悉仲裁程序,熟练运用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四条 仲裁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在案件审理中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五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确信自己具备解决案件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能够保证案件及时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 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

  (二) 审理期限内外出20天(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三) 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四) 因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全案件审进工作的;

  (五) 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六) 在本会未审结案件在5件以上的(合理审理案件按1件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第(三)项“其他关系”系指:

  (一) 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 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三) 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四)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五) 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六)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七条 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做好开庭审查的准备工作。开庭前,首席仲裁员可根据案情组织合议,明确开庭审理的范围、重点(审理方案由首席仲裁员提出)和分工。

  第八条 仲裁庭开庭日期确定后,仲裁员不得随意因个人事由影响开庭。仲裁员能够预见自己不能参加开庭的,应于首次开庭7日(再次开庭3日)前通知首席仲裁员和秘书处并作出合理补救。

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第九条 仲裁员应按时参加开庭、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案件审理工作,不得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仲裁庭组庭后,案件审结前,仲裁员外出一周以上,可能影响开庭、合议、制作裁决书的,应提前通知并将相关联系方式告知首席仲裁员或秘书处。未遵守前款规定,致使开庭、合议、制作裁决迟延的,为无正当理由迟延。

  第十条 仲裁员在办理案件期间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由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并有经办书记员在场。

  第十一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及辨论意见,语言规范、准确,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除调解程序外,仲裁员在事实未查清前,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避免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抗的局面。

  在开庭审理结束前,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十二条 仲裁员应注重仪表,服装整洁,举止得体,在开庭、调查询问时不得查看或使用手机、呼机,不得随便出入仲裁厅或从事其他与审理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未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员不得对尚未审结的案件,私自与案件无关人员进行商讨,亦不得在会议、课堂、互联网等公共场合公布或讨论仲裁案件情况。

  第十四条 仲裁员不得代人打听与自己无关的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利益。

  仲裁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自己制作或参与制作的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员在代理仲裁案件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得违反出庭时间和提交法律文书的期限;

  (二)在当事人或对方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得与本案仲裁员或书记员谈论其作为仲裁员承办的其他案件;

  (三)不得与本案仲裁员或书记员私下讨论案件情况;

  (四)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表示自己与本案仲裁员、书记员间和亲密关系;

  (五)知悉自己担任代理人有可能出现仲裁员回避的情况时,应主动向当事人讲明;

  (六)不得向仲裁庭和书记员提出与代理人身份不符的要求。

  第十六条 仲裁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

  (一) 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二)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合议、调查满三次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 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多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拖延办案时间的;

  2、拒绝说明理由,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事项的;

  3、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决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或坚决反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的;

  4、在开庭审理中,违背公正原则,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质证、辨论、提请求的;

  5、表现出其他偏袒倾向的。

  (五) 审理案件严重迟延的;

  (六) 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

  (七) 违反本守则,严重不负责任的;

  (八)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九)因个人原因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仲裁程序上造成重大失误,或因其他个人行为给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任职期内,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十一)仲裁员代人打听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好处和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守则,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并接受必要的考核。

  第十八条 仲裁员需要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作讲演,必须事先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仲裁员可以随时向仲裁委员会或秘书处,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

商事仲裁的详细流程?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读者辩论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当事人进行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3)双方相互辩论。开庭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当按时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则将按照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测缺席裁决。

商事仲裁主要主体是谁?

仲裁庭和法院,由于仲裁机构和法院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及不同国家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要件规定的不同,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结论也是不一样的。

当事人毫无疑问是提出异议的主体。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做出后,在裁决的异议和撤销阶段,通常由撤销申请人提出;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通常由被申请执行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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