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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混同的法律规定 企业混同的依据

2023-07-22 12:33:46法律知识1

混同法律规定?

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

  按照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要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只负出资义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将部分投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这显然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似乎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赋予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是以股东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的,其中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分离原则是其最为重要的义务。

  分离原则乃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最为核心的法律价值所在。尽管各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应当遵守与公司人格及财产保持分离的义务,但是几乎每一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皆主要是按照分离原则来构建的。依照分离原则,公司不仅是人格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且也是责任独立的法律主体,在内外人格的展现以及自身财产的维持上,皆应保持独立与完整:公司应有其自身的意志与决策机构;应按照法定以及其章程约定的治理结构模式来进行管理;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或处分财产;公司应按照法定或其章程约定的准则,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股东;公司也应当在维持自身资产完整而有效的基础上,偿付自身所欠之债,履行自身的责任;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或者法定的理由解散与终止,并按法定程序最终处理其资产与债务。所有这一切的环节与过程,公司皆是作为与股东分离的独立主体而自生自灭。股东不应当将任何个人的意志,不按照任何法定与约定的方式而强加给公司,股东更不能随意支配与处分公司的财产,或通过公司为其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的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 因此以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为划分标准,公司人格混同可以分为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三种。

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即《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财务混同的法律规定?

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务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务资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公司财务混同:

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

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

3、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公司法人账户和个人账户混同?

公司法人账户和个人账户是不能混同的,公司法人账户是一个公司成立后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和辅助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一个基本账户,但可以开设多个辅助账户,只要需要就可以开设辅助账户,辅助账户不能提取现金,个人账户是法人个人开设的账户,不能作为公司使用,只能支付个人往来,报账时使用,不能混同。

公司法法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您好!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由公司的章程规定。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某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则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存在要求,一般公司不做具体要求。

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要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具体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旧《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虽然已经删去了该规定,但是《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做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违反《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比如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在两个竞争性的公司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约束。

公司章程应当记载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记载。实务当中,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登记时,是需要提交身份证明的,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资料还是会存档在公司。

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另外,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这完全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关于审计的要求?

,《公司法》确立了财务法定审计制度。

一是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在解聘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二是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是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公司法关于办公场所的规定?

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公司住所是必须提交的信息,同时也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录内容之一,公司住所不仅是形式上的要项,而且在物理存在上也是十分必要的,一家经营正常的公司必然有自己的办公场所,这也是对外联络、签订合同、办理财税等事宜的依据。

公司法关于离任审计的规定?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审计依据、对象与目的 第一条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和公司《稽核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总部及分支机构(含证券交易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负责任人。

第三条 审计目的:对审计对象任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客观反映被审计人任内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绩效,出具审计结论。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四条 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公司稽核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小组由公司总稽核或总稽核授权代表、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主审为小组组长。

第六条 审计小组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协调审计工作进度,负责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稽核部门和公司总稽核报告。

第三章 审计范围与审计内容 第八条 审计内容包括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九条 财务会计责任审计内容 1、财务收支: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审计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开支标准,收支是否及时入帐,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开支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和讨论。财务收支包括主营业务收支、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等情况。

2、资金管理审计:审计银行开户是否符合规定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资金划拨、使用是否符有关审批和授权手续,有无挪用和未经批准使用资金行为;

有无变相质押帐户与资金情况;

银行存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的保管是否齐全完整, 现金余额是否合规。必要时要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

3、会计核算与会计基础工作审计:会计凭证、报表、帐册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有无损坏和遗失的情况;

各项业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辅助帐簿和补充台帐;

经常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控制了成本,管理是否到位;

工资、奖金与福利的分配是否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发放情况和报批(报备)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用工和超额发放的行为。

4、债权、债务和其他往来项目审计:审计债权债务和往来项目的形成原因和相关合同协议,审计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批准,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并与合同、协议和相关收付款单位相一致,有无挂帐挪用资金和利用往来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行为;

是否存在潜在的债权、债务风险,相关转销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和催收,是否产生坏帐。必要时应向债权、债务与其他往来单位发函进行询证。

5、固定资产审计:包括投资计划决策、执行情况与综合效果,检查主要投资项目计划、合同、投资核算,以及重要资产购置审批等,有无重大经济问题和人为责任问题;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情况,有无资产不实、帐实不符情况;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处置以及处置收入是否及时入帐等情况。

6、应收、应付科目:逐笔进行帐龄分析,检查坏帐转销审批手续,对相关要件进行复核;

调查有无设置帐外帐、小金库、挪用保证金等情况。

第十条 经营管理责任审计 1、任期内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审计:任期经营目标是否明确,确定经营目标时是否兼顾了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是否对目标进行了量化、分解、制订了必要的措施。

2、管理状况审计:检查和测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认真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规范,重大业务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内控原则,是否合理、合法并经过规定程序审批;

各项业务开展有无存在风险隐患,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员工在工作中是否得到培训和指导,员工情绪是否正常,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规范。

3、检查任期目标的完成结果:按年度复核各项主要经营目标和经营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经营目标是否达到了公司要求;

关键岗位是否履行了各项管理职能,主管人员的工作分工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工作是否有效;

作为第一负责人是否履行了对骨干、员工的培养责任,团队精神和凝聚力是否符合公司文化精神。

第十一条 财经法纪与证券法纪责任审计 1、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的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无隐瞒、截留收入、滥支成本、变相报销等问题。是否存在“虚盈实亏、少盈多报”问题。

2、有无挪用、拆借资金、为其它债务人担保问题。

3、有无严重违犯证券法纪,并给公司带来危害的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二条 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离职审计的其他有关事项 1、有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

2、有无为客户透支情况;

有无挪用客户债券的情况;

有无非法融资情况;

3、有无超范围经营和未经审批开展业务情况;

4、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在各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第四章 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守密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稳健负责的态度,发表综合意见时要注意恰当性原则。

第十四条 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提出申请,或受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公司决定进行。

第十五条 审计小组进点前5个工作日,应向被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小组提供有关审计调查信息。同时,被审计人应提交书面《任期述职报告》。

《任期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所在岗位任职情况概述。

2、任期内的自我评价。包括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任内经营管理方面主要工作及管理创新等的评价;

内部控制体系及有效性的评价;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情况的评价。

3、任期内在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未了事项和未了经济责任,以及本人负责范围内的其它遗留、未决事项。

4、对任内涉及公司商业保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审计人必须承诺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调查方法包括检查、调查、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资料和实务证据。审计调查方法包括并不限于:

1、综合调查:审计小组通过向其主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取得被审计人的基本资料、公司的授权范围、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

2、现场调查:通过现场工作座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了解其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工作实绩、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等,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符合性测试。

3、数据分析: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经营计划,检查业务活动记录,检查有关帐册,盘查重要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4、访谈:包括组织内部关键岗位的工作座谈和走访上级主管单位、业务关联部门、重要客户等外部访谈。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先提交审计报告草稿,并征询被审计人意见。存在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就异议事项作出进一步核实。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必需经公司稽核总部审定,报公司总稽核签发。

离任审计报告的要点:

(1)重要提示。(2)被审计单位概况、任期经营管理目标及完成情况。(3)对被审计人的职业与管理素质评价。(4)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业务管理、财务活动及其他方面等责任事项调查和责任界定。(5)对被审计人综合评价。(6)审计意见和审计提示。(7)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签章。(8)报告附件。

第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离任审计工作完成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工作事项的移交工作,并形成书面的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查。

应办理的移交手续和相关工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印鉴、合同,个人的债权、债务手续,重要业务档案和客户资料,拟议中的报批和待批事项,其它尚未完结的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稽核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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