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 刑法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第67条
刑法是法律规定吗?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162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工共和国刑法》162条全文是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刑法》中隐匿会计账簿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刑法》中隐匿会计账簿罪是以情节严重程度为标准量刑的。
犯隐匿会计账簿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会计账簿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虚假陈述是否属于作伪证
虚假陈述可能会涉嫌作伪证。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行政案件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
答:行政案件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6、并非出于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治安案件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
一、治安自首的概念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治安自首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是主动投案②是如实陈述。现我们借鉴刑法中关于自首概念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治安自首中的主动投案定义为: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受到传唤或者询问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给如实陈述定义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或主要违法事实。
二、认定治安自首的几种情形及分类
根据治安自首的概念可以看出治安自首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主动投案②如实陈述。实际上在①、②成立的基础上还隐含了第③部分即投案后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听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及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得逃避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一)主动投案
1、违法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时主动投案。
2、违法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法分子未被发觉时主动投案。
3、违法事实及违法分子均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法分子尚未受到传唤或询问时主动投案。
4、违法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违法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告知公安机关投案的。
5、违法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
6、一般向公安机关直接投案,但向所在单位、政府组织或其他负责人明确表示投案并最后转至公安机关的也视为投案。
7、经查实违法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主动投案。
8、在传唤、留置、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执行中,违法分子如实陈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治安自首论。
9、互为侵害案件中,事后,一方主动报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
10、符合投案自首精神实质的其他行为。
(二)如实陈述
1、全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至少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违法事实。如果在交代过程中推委罪责、意图逃避制裁或者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或者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均属不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不能认定自首。
2、在共同违法案件中的违法分子还应当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必须如实陈述同案其他违法人员在该案中的违法行为。如果仅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却借此掩盖其所知的同案犯的违法犯罪事实,故意包庇他人的不能认定自首。
3、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
(三)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听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理。
自愿被控制是违法分子主动投案成立治安自首最起码的条件,因为只有违法分子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主动投案的彻底性,才能保证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裁定,否则主动投案甚至如实陈述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1、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后又逃避处理的不能认定自首。
2、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后在处罚告知时对拟作出的处罚要求申辩、听证的应当允许,不能以此视为逃避、不接受处罚。
3、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后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按照自首制度的设立宗旨及精神实质,自首的成立不以违法犯罪分子承认自己行为是违法犯罪为条件,实际上只要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事实就可以,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是违法犯罪只是一个主观认识问题,至于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有无正确的法律认识,在自首的认定中是不需要加以评价的。比如: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是殴打他人还是寻衅滋事。
关于自首情节较轻的判定?
犯罪分子能够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判决
刑法2021全文第二编自首和立功?
2021年刑法全文中的自首和立功不在第二编,而在第一遍总则的第四章第三节。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
现行刑法涉及到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包括什么是自首立功?什么是重大立功?自首立功对量刑的影响等,主要有五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4、《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自首和立功主要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具体认定。
关于刑法的特征?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公法的特征。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公法调整的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与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而私法调整的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2、刑事法的特征。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以犯罪为规制对象,围绕犯罪的侦查、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程序的法律规范总和。凡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之为刑事法。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被称为全体刑法。刑事法的特点是与犯罪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法可以说是犯罪规制法,从而区别于民事法和行政法3、强行法的特征。强行法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任意法又称任意性法律规范,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己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而强行法,又称为强行性法律规范,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
关于教师的刑法?
公办在编教师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职人员,在承担国家代行公务的时候,才能称呼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以技术方面进行的民事行为,一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是大多数教育机关与学校理解模糊的部分。
代行公务,本职为国考监考(高考、公务员考试),中考与学考不在此列,凡教师在进行高考监考工作时,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上作为公职人员主体进行论处。有些地方上,将教师委派出去执勤,代行公务,甚至是担任村官公务,虽然不符合行政法的规定,但在身份上也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与村官代行公务,事业人员代行公务一致。
由于校长担任行政职务,行使国家管理学校的责任,宜认定为公职人员身份,其言行举止概由管理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校长在以下两罪放任均构成帮助犯身份犯
一、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单纯受贿,指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可以构成此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本罪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从原本“5年以下”提高到“3年,10年,无期徒刑”。
认定:公办教师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在技术方面以信息不对称的模式,诱导学生参与活动、培训,收受回扣、手续费,不入学校公账,收入自己腰包,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包含利用技术方面优势的索贿行为(比如给学生排座位要求班级家长交钱)。如果是在高考或公务方面有此行为,则以受贿罪定罪。
对于公职人员,则是刑法的受贿罪(从事公务人员。。。),依照第385条、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音乐教师将学生置于外地联考培训机构,一万多元一个学生的回扣,家长们请保留好证据,必要时可诉诸地方人民法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关于诚信的刑法?
1、罪体
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
客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
2、罪责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量要素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该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并不是所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就一定会构成犯罪,只有满足了以上的构成要件,才可能会涉嫌犯罪,当然一旦涉及该罪,行为人是要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的。
高空抛物入刑法律规定?
高空抛物入刑法: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高空抛物最严重是可判处死刑。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