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行政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行政法律适用解释
法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行政诉讼却不适用调解,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是由行政争议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行政争议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而发生的,行政权是国家的法定权力,它的行使是依据行政法进行的。
第二,行政争议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特殊的指挥、命令与服从关系,也使得双方当事人无法在产生争议后平等自愿地去协商并达成协议,而只有让第三者公断。
第三,行政诉讼使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不存在第三种选择。所谓不适用调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束案件的审查。至于在受理之初,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些法律上的解释工作,晓之以理是可以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也是允许的,但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形式结案。(
人民法院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冲突?
(一) 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是通过选择适用规则实现的,选择适用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原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用来审理案件。《立法法》等规定了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具体包括:
(1)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在同一效力层级上,当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而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应注意的是,发生冲突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必须处于同 一效力层级上。若特别法效力层级低于普通法,而特别法的特别规定又未经高层级法的授权,那么这种特别规定应属无效,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法。
(2)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次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则,当审理某个行政案件时,低层次的 行政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依高层级规范来解决该案件的实体争议。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排列是: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论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由国务院解释或裁决。
(3)平级冲突适用规则
平级冲突的适用规则一般是:高层级、特定地区、部门事项的行政法律规范优于调整一般地区、部门的行政法律规范。
(4)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
对新、旧法之间的冲突,适用规则应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特定事项发生在新法生效后则适用新法;如发生在旧法生效期间而审理在新法生效之后,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明确规定,不同民族、种族或者身份的自然人,适用对该民族、种族或身份而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区际冲突所涉及到的两种法律规范冲突需要采取不同的适用规则:①大陆与港澳台的区际冲突适用规则。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案件,适用该地区的法律规范;发生于大陆地区的案件,适用大陆的法律规范,即使具有涉及港、澳、台的因素,也不能例外。此外,此类法律适用冲突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立法法》(2015)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
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可以通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的方式达成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因行政协议既具有行政性的特点,又有合同性的特点,故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也要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适用法适用?
行政法适用于行政领域,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证法》及《行政强制法》(一般法),适用于一般行政行为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务员法》等(特别法)适用于特别行政方面。
还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及《行政监察法》等(程序法)适用于行政的程序和监督中。
治安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行政诉讼适用法律错误的认定?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如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
二、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对于已经明确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在其以后仍然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处理。对尚未施行的法律,在处理中作为法律依据引用。
三、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引用了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也有这样的案例——《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四、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一章的相关条文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更是作了详细的适用规定。实践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没有依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之《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该案指出“……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六、只是引用法律名称,而没有引用相应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衢州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其行使职权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为什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方法?
就整体上说来,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逻辑中推理的三段论过程:
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
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
一、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二、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 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
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 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三、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的适用原则如下: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
⑴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⑵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⑶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⑷ 一般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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