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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律条文引用 最高院法律条文引用规定

2023-07-21 21:05:14法律知识1

参考文献引用法律条文格式?

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你看,其中并没有法律文献。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毕业论文引用法律条文,注释该怎么写?

回答如下:在毕业论文中引用法律条文时,应该注明该法律条文的出处和相关解释。具体注释的方法可以参考以下格式:

1. 引用法律条文:

(1)文中直接引用法律条文的,应该在引用处注明该法律条文的名称、编号和出处,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信用证、支票、汇票或者其他虚假的票证,欺骗他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如果引用的法律条文较长,可以采用类似于脚注的方式进行注释,例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根据约定的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交易习惯确定;不能确定的,由需要履行的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确定。”

2. 注释法律条文:

(1)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可以采用类似于脚注的方式进行注释,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监视居住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地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注:监视居住是指被法院判处监视居住的罪犯在指定的居住地点接受监视。

(2)对于法律条文相关的案例或者研究成果,可以采用类似于脚注的方式进行注释,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自行解除;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解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具体可参考XXX等人的研究成果。

检察院起诉时能不能引用最高院的解释?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中可以引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是:   (一)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报告或者建议;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四) 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五)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

引用法律条文时,最后的符号在引号内还是引号外?

一般不需要注释。具体要求还是要看你们学校的毕业论文写作规范的具体要求。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在文中引用句子后注释号如①, 然后在脚注中标注,如:①《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著录格式: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抚母“Z”标识。其中并没有法律文献。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扩展资料: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M.R.,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I.Gordon.;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参考资料:法网头条-引用法律条文格式

行政执法的行政案件引用法律条文不对应承担什么责任?

你所称为适用法律错误,此时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纠正,若你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能决定或判决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责令另行作出决定,但不会影响对你的处罚。

只会影响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因为适用法律错误致败诉的,有些单位要扣分的。

知网查重软件,直接引用的法律条文会被算重复率么~?

会算重复率,只要是知网上面有的肯定会算的。但是,这种重复率是有一个限制的,每个学校都不同,有的要求百分之3有的要求百分之4之类的,所以无可避免的会引用这些法条,不用担心,学院也会理解的。

证人和见证人的定义和区别。最好能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证人和见证人的定义和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在诉讼外知道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见证人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邀请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

证人和见证人的区别

一、证人具有特定性,而见证人具有可选择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因此具有特定性,那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是不可能成为证人的。而见证人一般是侦查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现场临时选择和邀请的,并不要求他了解案件情况,也就是说侦查人员选择和邀请公民作为见证人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选择性,几乎现场的任何旁观者都有可能被邀请作为见证人。公民被邀请成为见证人后,他就成为了了解有关诉讼活动的特定人,这与证人又有着相似之处。但见证人所了解的只是侦查人员进行诉讼活动的情况,而非案件本身的情况。

二、二者诉讼地位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是诉讼参与人,具有重要的诉讼地《刑事诉讼法》和《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证人资格、证人的权利及义务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见证人虽然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其并不是诉讼参与人,因此也就不具备相应的诉讼地位。三、二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因此,证人向法庭陈述的是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证明的是案件事实。而见证人并不知道案件情况,只是在一种非常偶然的状态下被侦查人员邀请“见证”相关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全部过程,他在法庭上不可能凭借自己的记忆将自己在现场的所见所闻全部陈述出来,而只可能是向法庭陈述当时的所见所闻与侦查人员所做的笔录内容一致,以此证明侦查人员在进行这些特定的刑事诉讼活动时激请了见证人,而且见证人观察并监督了全部刑事诉讼活动,亦即证明侦查人员进行这些特定的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是合法的。

四、证人不能同时担任见证人

1、证人与见证人履行不同的法律义务,身份重叠于法无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将见证人纳入诉讼参与人范围,但见证人通常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通过到场见证来监督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诉讼行为的证人”,地位和作用不亚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域外立法对见证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也普遍认可。“案件事实的证人”与“诉讼行为的证人”以不同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履行不同的法律义务,如果发生身份重叠,同一个人在诉讼活动中既承担“作证”义务又承担“监督”义务,无疑存在价值冲突,且于法无据。虽然公诉人在法庭上同时履行指控犯罪与法律监督职责,但其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于法有据。

2、证人不是“与案件无关”的人,不符合见证人的主体资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11条规定“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可见,与案件无关是担任见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是指了解案件部分或全部情况,并在庭审或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证人在某种程度上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主观上自然形成对案件的直观判断,这种直观判断会导致认识上的“好恶”与“倾向性”,进而影响见证人的“客观中立原则”,可能造成诉讼监督、人权保障流于形式。因此,证人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不是与案件无关的人,不能同时担任见证人。

3、刑事诉讼活动是公权力依法运行的过程,应严格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有观点认为,目前没有刑事见证的专门立法,现行法律规范也并未禁止证人同时担任见证人,因此二者可以存在身份重叠。证人与见证人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公权力运行的过程,通过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关系到公民的重大权利,应当严格遵守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不能随意突破、扩张。在刑事诉讼立法没有授权证人可以同时担任见证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能依据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理解为法律允许二者身份重叠。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证人与见证人身份发生冲突,证人应当依法履行其作证的义务,侦查机关另行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担任见证人。如果作证之前已经作为见证人见证了相关诉讼活动,那么也不应再作为证人作证。

法律条文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说明和阐述。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院,众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众筹”(Crowd Funding)翻译得很传神。“众”和不特定公众或特定基数巨大公众(200人)相关,“筹”和钱财物相关。最高院司法解释简单点说,就是众筹要避免(1)虚构项目集资(集资诈骗罪);

(2)承诺利息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公开叫卖股票(非法发行公司证券罪)。

法律条文内容大全?

本书目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章节顺序,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分散到各章节中去。由于部分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综合性较强,同一部司法解释的不同条文往往解释的是刑事诉讼法不同章节的内容,本书在归类上以该司法解释主要规范的内容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6版)(附光盘)》主要内容: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过时的法律条文进行清理修改,涉及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本次修订,除按照上述法律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书中收录的相关法律加以修正外,还对其他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进行了更新和增补。具体特点如下:

1.内容全面。全书收录了1979-2009年8月间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400余件。

2.结构清晰。按照国家立法机关的分类方法,编排为国家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编。同时为方便读者查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一书末附录了“简称索引”,读者可直接按简称的拼音顺序查找所需法律文件。

3.附赠光盘。光盘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全书内容,并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6版)(附光盘)》因篇幅所限未能收录的带“*”号文件,具有多种检索功能和编辑打印功能,方便实用。

4.增补服务。为帮助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规信息,依托时效性法律资讯刊物《司法业务文选》,提供专业法规增补服务。(详情参见书末《增补登记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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