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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高利贷者的还债顺序。

2023-07-20 20:51:18律师案例1

一、个人、银行、高利贷者的还债顺序。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我国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了超过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高额利息部分,属于违法,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对于还款顺序,如果有抵押登记的,先偿还抵押登记的债务,没有抵押但是设定抵押权的,顺序次之,然后是一般债务的偿还,所以单独看个人债务、银行债务,高利贷者,这三者的债务并没有法律规定先后的还款顺序。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关于偿还本息的顺序问题,借贷双方签订了民间贷款合同,约定每月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结果法院在执行

依据是利息是由本金而产生出来的(可高可低),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在实际中法院考虑到其它因素只有在先执行了还本以后,才会去计算你们的利息等其它款项的(因为利息可给可不给,但借款必须还的),也是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利的一种体现。

三、法律是怎样规定公司债务清偿顺序的

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的规定如下:

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四、先收息后收本哪一个法律规定的

关于这1点没有制止性的规定。由当事人约定。对银行贷款来讲,实际上有两种还款方式:1是等额本息,这类前期偿还利息额高,另外1种是等额本金,这类每个月偿还本金相同,利息递减,前期偿还额高。

五、等额本息、等额等息、先息后本、本息同还分别什么意思

冠群借款端,一个是等额本息一个是先息后本。 等额本息就是你说这个,这个是没有抵押物的凭信用所以是这样的,和大家买房子的还款方式是一模一样的。 先息后本一般是有抵押物的,在沈阳就这么2种。

六、如何认定偿还借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在人们的交易习惯中,不存在先还本金的问题。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 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原则上,如果利息的支付已经超出了约定,可以认定为归还了部分本金。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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