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赔偿的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赔偿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劳动教育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三个像”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三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坚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结合,实现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五条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开展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工作,以推动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教育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写或指定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协同政工部门组织教师的业务培训;
(三)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指导、检查、督促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并对教育成果进行考核;
(五)检查指导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办学复查、升级资格考试、呈报工作;
(六)定期分析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坚持思想动态报告制度,对重大思想动态要及时上报;
(七)掌握全省(区、市)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参与全省(区、市)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设教育科,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规定。
第八条已经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劳动教养场所,设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具体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驻地分散的场所,可建立分校,并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第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其职责由劳动教养场所规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劳动教养场所各大(中)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教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经费、设施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元。教育经费从劳动教养人员人头费中列支,没有实行全额补贴的劳动教养场所,可从生产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中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支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劳动教养人员课本、书报、教学资料、文体用品。
第十三条教育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当年使用不完的,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没有按规定用好教育经费的单位,应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教室,并配足课桌椅。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的教研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教学用具。应有体育活动场所、图书馆阅览室、文娱活动室,配备适应需要的图书报刊、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应设电化教育中心。劳动教养场所要设电化教育室,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第十六条应建立教育设施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不得挤占和挪用教育设施设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育设施严重失修和损失,而影响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教师队伍、职责
第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要坚持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稳定的、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按劳动教养场所在册劳教人员的5%配备。其中政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文化、技术教师各占30%。文化、技术教师不足的,可以挑选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能讲课的劳教人员协助教师,担任一部分文化课和技术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教师实行聘任制,担任教师的干警、工人均由劳动教养场所发给聘书。
第二十条教师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劳动法关于粉尘怎么赔偿?
你好,如果是因为工作环境有粉尘,建议做好劳动保护措施,如果因为粉尘的原因构成尘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构成伤残 可以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仲裁的赔偿经过劳动吗?
劳动仲裁的赔偿款不经过劳动局。
首先与企业产生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处理的,劳动仲裁部门会出具劳动仲裁的结果,双方按仲裁结果执行。
其次,原则上,企业会直接按仲裁结果将赔偿款打到对方账号,如果拒不执行的需要可申请法院强制执。
上海劳动法关于公司搬迁怎么赔偿?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有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仲裁的赔偿明细?
申请人:劳动者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
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个月
日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个月÷21.75天
劳动仲裁的请求事项有: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的工资、奖金xxxx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
3、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xxx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计算方法: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几个月
备注:工作几年为几个月,不足半年为0.5个月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xxxx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计算方法: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几个月×2倍
5、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应休但未休年假三倍工资差额xx元。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计算方法:未休年假天数×日平均工资×2
备注:1年≦工作时间<10年:年假5天
10年≦工作时间<20年:年假10天
工作时间≥20年:年假15天
6、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xxxx元。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计算方法: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日平均工资×3倍
7、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的休息日加班费xxxx元。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计算方法: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日平均工资×2倍
8、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的延时加班费xxxx元。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计算方法:日平均工资÷8小时×加班小时数×1.5倍
9、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时间×2倍
备注:最多可主张11个月,但是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因此其仲裁时效应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等共13条法律
法规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等共九条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
劳动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劳动法规由国务院制订。
劳动仲裁怎么赔偿?
劳动仲裁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仲裁如何赔偿?
1.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经济赔偿金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关于学徒因失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法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不知道你是属于哪一种情况,不过据我推测你应该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两基本法中,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并未规定造成的其他损失还需要赔偿,至于非上述三种情形下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的权利是行使无过错的解除权,但两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并未规定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赔偿以及如何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六条则对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其前提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似乎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情形下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又不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不管损失多大,均无需赔偿。
所以首先看合同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不赔偿,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赔偿,但是每个月应发工资不能因此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赔偿,那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综上请结合利弊自己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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