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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捕的法律条件 关于批捕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2023-07-20 04:43:25法律知识1

不批捕的法律规定?

1.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不予批捕的条件是: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批捕的条件是: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只有人证是否可以批捕?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院批捕后及侦查终结后,检察院都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证据说明:公安局取得的证据还不足,需要进行补充相关证据。

法律上批捕意见书是什么?

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刑事案件在呈请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中,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要求,或根据案情,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或没有对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书。这是律师所做的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的一种。

法律产生的条件?

1,法律文书的制定者:制定者必须有权利制定该文书,具备法定资格。

2,法律文书的制定对象:法律文书的发出有具体的对象或者说是接受者,包括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

3,法律文书的制作过程:必须依法制定。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享受法律的条件?

一、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归结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标准,也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是否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基本标志。

1、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2、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坚持法制原则,坚决依法办事。

3、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

4、合理、公正,就是指符合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平要求、符合适用法的目的。

三、我国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河流的法律?

1.对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的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2.作为公民,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该怎么做?

《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3.对于船舶在禁止水域航行的相关处罚有哪些?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4.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相关保护。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5.对在严防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的相关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对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在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行为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7.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利用、占用河湖岸线行为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对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9.政府对长江流域渔民的相关补偿。

对于渔民群体而言,渔民在相应的行政法规中所受到的主要影响便是退捕,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与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补偿。这个补偿协议(退捕协议),各地具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但渔民若对协议内容不满,且在暂时无法与相应部门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保障自己权益。

10.公民个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相关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聚众非法捕捞的;非法捕捞数量巨大的;非法捕捞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多次非法捕捞屡教不改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等行为。

本文简要地讲解了《长江保护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希望大家更加清晰“我们应该做什么”和“我们可以做什么”,共同加入长江保护工作!

关于法律的书?

第一本:《罪与罚》

世界十大名著之一的《罪与罚》

屌丝青年拉斯科尔尼科夫,他善良有学识,性格阴郁内向,甚至有些偏执和神经质。贫穷让他的内心一直有一个可怕的想法——杀掉那位放高利贷的老太婆,拿到她的钱财,就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追求他的事业。

第二本:《大法官的智慧》

本书虽名为《大法官的智慧》,但这些判决释法阐理的智慧不仅是法官运用手中法槌的智慧,亦是法律正义价值的智慧

第三本:《卡拉马佐夫兄弟》是俄国作家 陀思妥耶夫斯基 创作的长篇小说,通常也被认为是作者文学生涯的巅峰之作。。 该书改编自一桩真实的弑父案,描写老卡拉马佐夫同三个儿子之间的尖锐冲突,以及 弑父 案件的法庭审判。

第四本:《杀死一只知更鸟》哈珀·李编写,讲述了白人律师芬奇不顾种族歧视的社会问题以及个人安危,坚持为一名被控强奸白人妇女的黑人进行辩护的故事。

第五本:《论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lois),也译作《法意》,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政治学名著,历时14年著成。

关于游泳的法律?

1.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得野外游泳。

2.

有些地方,根据管理的需要,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设立一些警示标志,这也是法律的要求,否则,所有权人或管理人面对意外溺亡事件,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3.

对于水源地等特殊地方,禁止游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关于法律的诗歌?

1、《长歌行》

朝代:宋代

作者:梅尧臣

富贵拘法律,贫贱畏笞榜。

生既若此苦,死当一切平。

白话译文:富贵不应该拘束法律,贫贱的人,也不需要畏惧法律。人生下来就是这样的痛哭,死去也应该一样的安静平和。

2、《法治中国》

作者:祝光树(现代)

治国之本在于法,立法之根源自民。

良法建设需公平,善法构造要正义。

依法行政政廉明,照章办事世太平。

奉法安邦稳社会,普法定国固千年。

译文:治国的根本在于法律,立法的根本在于人民。良好法治建设需要公平,完善法治结构需要正义。依法行政政治才会廉明,照章办事才会世界太平。奉法治国才能安定国家稳固社会,普法定国才能稳固发展千年。

3、《法律的名义》

作者:海魂

国柱基石,草民天戚,法治入宪。

法律步入历史至高点,悦入寻常百姓家。

可依必依,那是秩序的范围。

必严必究,那是规则的刚性。

为民忠诚,那是存在的意义。

廉洁高效,那是公正的化身。

让有理的诉讼人能赢,

让有困难的人能诉,

让公平如阳光沐浴众生,

让正义如春种落地生根。

无数燃灯者,

年青年壮年老,疲劳过劳病劳。

点燃自我,照亮乾坤。

法律的名义,

保障民生权益,捍卫和谐安宁。

振飞经济,苦痛善济,沉冤必雪。

4、《挺起胸膛吧,法律》

作者:王安歌

请允许我大声呼吁。

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身份。

以一名共和国公民的名义。

在那阴霾笼罩的旧中国,

铁蹄蹂躏着最底层的奴隶。

皮鞭、镣铐、法庭、牢狱。

束缚的,是当牛做马的血肉之躯。

当五星红旗在天安门广场冉冉升起,

春风吹绿了九州大地,

人民,终于当上时代的主人。

法律,成为捍卫尊严的武器。

然而,十年浩劫,寒风又起,

阶级斗争的铁幕笼罩天际。

法律的公平,遭到挑战。

历史的真实,竟被扭曲。

当蓝天荡响二次解放的春雷,

当大地洒满三中全会的喜雨,

“四人帮”被押上了历史的审判台。

法律啊,你再次让人民扬眉吐气。

决不能啊,让岁月史册再记兄弟相残的篇章。

决不能啊,让历史舞台重演同室操戈的悲剧。

十年啊,我们用多少鲜血和热泪。

才迎来了这朗朗乾坤、宇清水碧。

党啊,需要监督净化严明纪律。

国家啊,需要有机统一依法治理。

民族啊,需要繁荣昌盛进步复兴。

人民啊,需要公平公允伸张正义。

挺起胸膛吧,法律。

请允许我大声呼吁。

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身份。

以一名共和国公民的名义。

5、《法律》

作者:陈弭作

叽叽喳喳的鸟儿不停的叫。

我和大多数人一样,

向往自由自在的生活。

总觉得变只鸟儿该多好。

你看,不要怎么艰苦,

看到什么吃什么。

我们正在聊着,

忽然,一只老鹰俯冲下来,

刁走了一只麻雀。

我们吃惊的看着老鹰飞走了,

它嘴里的麻雀还在哀鸣。

我心里略过一片云,

自然界并没有想象中的好。

稍有不慎,性命休矣。

还是人间好啊!

再怎么样还有法律管着

关于法律的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明确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1。犯罪具有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等特征1。法律具有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等基本特征2。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法律,比如不允许使用违法的小国旗、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合法的婚生子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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