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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招标法律 村集体招标法律规定最新

2023-07-20 04:26:29法律知识1

村集体工程招标规定?

这个真没有规定。 如果是使用财政资金,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就可以了。只是这中情况,招标主体一般情况下不会是村委会。

如果是村集体出资,建设规模较大,按照招投标法执行。涉及金额较小,低于必须公开招投的金额,可以参照招投标的有关程序和办法,制定自己的招投标办法,原则上要做到公平合理、公开公正。 

村集体工程需要招标吗?

村集体工程需要招标,这是对村集体经济发展中为民办事的要求,村集体工程在村民委员会决定建设后,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党员大会通过,通过后公开公示,再招标办理,村可在村集体内部公开招标,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招标,尤其是对于科技含量高质量要求的,可以在村集体外招标有资质的公司实施。

村集体资金工程需要招标吗?

需要。

这是对村集体经济发展中为民办事的要求,村集体工程在村民委员会决定建设后,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党员大会通过,通过后公开公示,再招标办理,村可在村集体内部公开招标,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招标,尤其是对于科技含量高质量要求的,可以在村集体外招标有资质的公司实施。

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招标流程?

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格招标的流程是按照。招标书进行发标。

村集体土地出租招标经哪个部门?

村集体土地出租招标:经村经济合作社发包。

公平招标法律意义?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开展招标投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各种文献资料对于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大体一致,一般认为:公开原则是指信息透明,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条件和要求。公正原则是指相关制度规则在执行时应当统一标准,如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公正执法,不得偏袒护私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诚实良善,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以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二、关于公平原则,相关文献资料的三种说法

(一)机会均等说。2012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一书对公平原则作如下解读:“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在赵勇、陈川生等编著的《招标采购管理与监督》一书中,也类似表述。

(二)内容平等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文献有陈川生、沈力等编著的《招标人暨行政监督疏议》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等文献中的表述,认为公平即是平等,是指行为人过程条件、采购过程和内容机会均等,以及采购行为结束后的结果平等。

(三)机会均等兼公平交易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2012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一书,该文献对公平原则做如下表述:“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平交易。”

村集体划分的草场有没有法律效力?

村集体作为草地所有权人对草场有处分的权利。所以村集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草地进行划分,其划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和组集体的区别?

在我们的国家里的农村里,现在都分着农村里分着村集体和组集体的这样区别的。村集体是指一个村,村委会(以前的编制是生产大队)。组集体是指一个村里的小组,(以前的编制叫大队里面的小生产队,一个生产大队里面有几个生产小队)。现在的村集体里面有好几个小组集体。村集体大的,里面有多个小组集体。所以说,村集体里面有好几个小组集体。也就是说,村集体里有小组集体,小组集体,归村里集体管理,共同发展奔小康社会主义的生活道路。

招标法律法规?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在招标时,招标方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其进行招标的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及招标人承担,如果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因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是无权代理的行为给招标人带来了损失,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村集体成员界定?

一般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来确认成员资格。

对于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序列,而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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