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时间效力 法律规定的时间效力是指
公文证据的效力法律规定?
关于公文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区分情形,以国家机关公文为例,合法有效、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现在的公文都有实施期限,在实施期限范围内有效。但是当公文属于行政范畴,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同法律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执行。
主体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A、时间效力;B、空间效力;C、对人的效力。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其相冲突,不合乎宪法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应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位阶主要取决于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一般来说,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越高,法的效力就越高。因此,当下位法和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阶的法。这是处理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原则
时间效力的解释?
时间效力
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它是否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即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论述法律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说得是一部法律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是有效的。
1、生效:有的法律是颁布即生效,有的是颁布后规定期间后生效,有的是特定情况发生后生效,还有的是规定日期生效。
2、失效:失效的规则也有几种,比如,新法公布,旧法当然失效;宣布失效;定期失效。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说法律在什么样的地域空间呢有效的问题。 主要有如下四种: 1、属人原则:只要是本国公民,无论身在何处都适用本国法律。 2、属地原则:只要在本国的领土范围内,包括本国航空器,驻外使馆,都适用本国法律。
3、保护原则:本国人在外国受了侵犯,也适用本国的法律。此处,虽可能其外国法也规定了属地原则,但这并不能排除我们的保护原则的适用。
4、普遍原则:这是针对国际罪行的空间效力原则,只要是国际罪行都适用本国法律。
授权制定法规与法律规定之间效力?
法律是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授权制定的法规也是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如果两者出现了冲突,那肯定得由人大常委会来裁决了。其实授权制定的法规往往是行政领域内急需制定相应法律调整相应法律关系,但是该类型的法律尚未列入人大制定法律的规划中或者基于其他考虑,因此人大常委会才授权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其效力自然不及法律的效力高,但是如果和法律出现冲突,自然得由人大常委会来裁决。
贾巴尔雄鹿效力时间?
NBA传奇巨星卡里姆·阿布杜尔-贾巴尔,简称贾巴尔,司职中锋,绰号“天勾”,在1969年NBA选秀中于第1轮第1位以状元秀的身份被密尔沃基雄鹿队选中,1976年转投洛杉矶湖人队,因此贾巴尔在雄鹿队效力时间为1969年-1976年,共7年时间,只为雄鹿队带来一座NBA总冠军。
装修的时间法律规定?
装修时间,节假日不许装修,每天上午8点到11点,下午1点到4点,没有噪音的工程可以不受限制
刑法时间效力原则是(?
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它是否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即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是指刑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方式: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期限再生效。刑法失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通常有两种:
(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
(2)自然失效由于新法代替了旧法,旧法自然失效,或者由于立法时一些特殊的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然失效。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效以前未经审判的或判决尚末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并且依照新刑法关于失效的规定应当迫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迫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那成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刑法。新刑法实施以前。依照行为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维埃里效力尤文时间?
维埃里在1996-1997赛季效力于尤文图斯。
1996年7月,维埃里以250万欧元的身价从亚特兰大转会至尤文图斯足球俱乐部。
1996-97赛季,维耶里代表尤文图斯在各项赛事中出场35次,打进13球,其中在联赛中打入8球,帮助尤文图斯夺得了意甲联赛冠军。1997年8月,维埃里以1650万美元的身价从尤文图斯转会至西甲劲旅马德里竞技足球俱乐部。
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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