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有规定公民人身权利请给我几条
民法上有规定公民人身权利请给我几条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禁止买卖、 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财产保全过后对方要求有其他要求赔偿
财产保全只是民事诉讼中为判决或裁定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措施;财产保全后,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赔偿要求;被财产保全人也可以提出反诉,或要求赔偿因财产保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一、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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