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法律条文 执行和解协议法律条文规定
执行和解协议,能否作为起诉依据?
执行和解协议,不可以作为起诉依据。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法律已经明确给予申请执行人救济的渠道,要求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没有必要费时、费力,占用司法资源再次向法院起诉,这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执行和解协议依附于原生效判决,并没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将执行和解协议作起诉依据,实际上是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签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多久解冻?
通常是五日内解冻,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在48小时内解冻。
签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达成谅解后,需要由申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包括解冻银行卡和各种不动产。 法院接到申请后,必须在五日内完成对各种冻结资产的解冻。紧急情况下,经被保全人申请,可在48小时内解冻。
执行和解后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该怎么办?
对于你所述的情况因为叙述不清,需要分情况而论: 首先,如果是在庭审过程中,你们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对方不执行赔偿,如果此事案件尚未结案,你可以向说明情况,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或者如果对方同意,你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然后拿民事调解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已经结果案了,你只能拿着和解协议重新起诉。其次,如果你们是在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如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你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吗?
不是,可以是口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强制执行是按判决书执行还是和解协议书执行?
按照判决书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原判决书暂停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只要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原判决执行,即人民法院只能对原判决采取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
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结果看,“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尤其当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更有利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获益,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为此,《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恢复执行原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现行法律并不承认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故不能直接申请对和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此外,人民法院就双方争议已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具有不容变更的既判力,因此,在法定程序被变更前,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结论是不允许被变更的,若以和解协议重新起诉,法院将不会受理。 若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将会因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而自动解除。
以房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处理?
以房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处理方案如下:
一种意见认为,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原借款合同项下包括担保债务在内的债务均消灭,小额贷款公司仅能要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旧债务消灭,应认定新、旧债务并存。以房抵债仅部分履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权请求履行相应的借款合同项下剩余部分的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缔结以房抵债协议的初衷宜推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并无以新债务代替旧债务之意
以房抵债是在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以物抵债协议的规范,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调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当事人在旧债务未履行时就新的清偿方式所达成的合意,即债权人允许债务人或第三人给付房屋以替代原定的金钱给付,债权人并没有放弃原债权的意思,双方只是把新债务当成履行旧债务的方式方法。当然,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新债务成立后原金钱债务消灭,对于当事人的此种合意,应予尊重。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认定新、旧债务并存才符合公平原则。
与债务人或第三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往往是债权人在旧债务未得到履行时退而求其次的无奈选择。因为即便以房抵债得到履行,由于房屋并非原定给付的标的物——金钱,债权人往往需要对房屋进行变现,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取得房屋后,必然要对房屋进行变现,而变现要额外增加成本,变现前还要承担房屋的价值降低甚至灭失的风险。此外,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往往还伴随着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减免部分原债务的优惠条件。因此,以房抵债协议的达成,债权人实际上已经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如果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推定新债务成立旧债务即归于消灭,则债权人的债权仅仅附着在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特定物上,不能附着于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且原合同附带的担保权和其他从权利也随之丧失,一旦以房抵债未能按约履行或因为抵债房屋被法院查封等原因履行不能,对于债权人而言,实属不公。
3.新债务届期后部分履行的债权人仅能就未履行部分相对应的旧债务请求履行
虽然当事人就旧债务是否消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认定新、旧债务并存,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在原借款合同和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之间享有任意选择权。因为如果允许债权人有履行选择权,债务人为应对债权人的选择权,不得不根据新旧债务的内容同时做好履行新、旧债务的准备,这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对债务人不公平。因此,尽管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后新、旧债务并存,但债权人请求履行旧债务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仅在以房抵债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如期限届满以房抵债未得到履行,或者债务人、第三人在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的义务,或者抵债房屋因查封、灭失等事实上、法律上的原因履行不能,债权人才能请求履行旧债务。
执行和解利弊?
(一)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
执行和解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当事人相互协商、妥协的产物。表面上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以牺牲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为前提条件的。
(二)和而不解,违背立法目的
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具有完全处分权和支配权的案件。此制度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民事执行程序的和解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为了缓和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一种条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申请人为了尽快实现债权,而迫于无奈的一种让步。被执行人往往可以在和解协议中付出比原来更加少的代价,来消灭债权。
(三)有损司法权威
在法院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是没有其他惩罚措施的。这样,执行中的和解就出现了,执行法官通常会向申请人反应情况,要么终结案件,以保留债权,要么与被执行人和解,降低还款条件,以牺牲部分债权的条件下尽快获得部分清偿。如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便会得到极大的心里满足,因为往往债权人必须一再降低还款条件才能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例如,申请执行人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李某的债务,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发现李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李某与债权人薛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每月偿还一定数额,直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可是在还款过程中,被执行人一再拖欠,并借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延长还款时间,降低还款金额。面对这样的情况,如若被执行人确实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抱着能还一点是一点的心态,往往只能受着债务的欺压。
债务人的这种做法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及其恶劣的。因为,司法审判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判例就是一个风向标,引导着社会公民对善恶美丑的评价标准。在以上案例中,明显颠覆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种一般人都接受的社会价值观。长此以往,这个社会还有人会讲诚信么?
(四)延长执行期限,浪费司法资源
一个执行案件,当事人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尚未即时履行的,法院执行局通常的做法就是先裁定案件中止执行。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限制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次数,那么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院就得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一般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半年,中止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限,这就可能造成一个简单的借贷纠纷或者买卖合同纠纷几年下来都没办法执行完结的情况,拖累了当事人,同时也浪费了执行法官的大量精力与时间。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应该按那种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解的程序有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和解协议、执行员将执行协议记录入笔录、当事人签字,如果不履行执行协议,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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